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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金租公司新规落地利于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浏览次数:【629】  发布日期:2024-9-24 12:32:44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金融租赁公司】 【出资人
 

  最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从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完善业务经营规则等六方面进行修订。《办法》共有9章99条,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金融领域发展史上又一重大事件,意味着金融监管职能部门对金租行业监管日趋细化,可为规范我国金融市场秩序和增进金融领域更加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基牢固的制度基石。

  此次发布的《办法》对于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无疑是一次重新划框框、立规矩、画底线的过程,对整个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无疑将起到关键作用。就当前而言,《办法》将在六方面施展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巨大动能:

  首先,将大幅提升准入门槛,为行业有序发展把好“闸门”。一是大幅提高注册资金金,要求最低限额为10亿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同时,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金等市场准入标准和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

  《办法》还要求依法设立或授权的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很多于3000亿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注册资金很多于30亿元人民币,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很多于5000亿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注册资金很多于50亿元人民币。还特别规定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总资产要求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很多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主要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总资产要求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很多于500亿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另外,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很多于200亿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这些规定可将一些小金租公司挡在市场准入大门之外,加剧行业出清,避免市场过度无序竞争,确保行业生态化。

  二是将拟设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很多于30%提高至很多于51%。这样有益于压实股东责任,更好施展股东资源优势,增进股东积极施展支持作用;同时,有益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过度分散造成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等诸多问题。有益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匿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诸多问题。

  三是对于金融租赁公司本身,在监管指标方面,《办法》新增了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指标。其中,杠杆率指标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不能高于10倍。《办法》优化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监管指标。将拨备覆盖率由很多于150%下调为很多于100%,在确保损失准备能够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条件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援力度;将同业拆借比例规范范围由同业拆入业务扩展到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业务,这对扩大金融租赁公司资金实力和扩大业务范围将提供有利条件。

  总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金等市场准入标准和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以提升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抗风险能力;也有利增强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抵御能力,推动行业稳健运营和长期发展。最为关键的是,可加速实力偏弱、规模较小的企业退出市场,推动行业进一步整合和高质量发展。

  此举也有利进一步规范金租公司经营行为,确保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和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杜绝金租公司经营风险外溢。

  第四,有利推动金租公司优化金融服务,为经济复苏施展更大效能。通过强化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察管理法规和制度要求,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察管理要求,以优化金融服务,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切实需求。尤其,强化业务分级分类监管,明确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的范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有助于优化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结构,提高业务的专业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五,可增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也为金租公司发展蓄积动能。《办法》调整可用于金融租赁的租赁物范围和租赁物适格性,将租赁物类型界定为“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等,能够适应服务实体经济的切实需求,增进金融租赁服务于更多实体经济产业的能力。总之,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坚守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功能定位,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支持设备大规模更新,助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有利推动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最后,可促使金租公司参与国际竞争和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办法》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厂商租赁业务,并扩大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地域范围和业务经营范围,包含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等,这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有利更多金租公司“走出去”,提高中国金租公司与国际金租公司的接轨能力,提升其国际竞争力,使我国金租公司不断朝着高标准的国际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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