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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金融监管总局 - 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浏览次数:【579】  发布日期:2024-9-24 23:39:55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9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做好续贷工作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公告》(下称《通知》)。

  《通知》提出优化贷款服务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风险状况和偿付能力等原因,优化贷款服务模式,合理设置贷款期限,丰富还款结息方式,扩大信贷资金覆盖面。持续开发续贷产品,完善续贷产品功能,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可以办理续期的贷款产品包含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

  《通知》明确,加大续贷支援力度。对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艰难的债务人,在贷款到期前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可以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经审核合格后办理续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经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通知》提出,合理确定续期贷款风险分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根据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准则和标准,考虑借款人的履约能力、担保等原因,确定续期贷款的危险分类。

  原贷款为正常类,且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可以归为正常类: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息和逃废债等不良行为;符合发放贷款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它条件。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续期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偿债能力等原因开展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质量。

  《通知》明确,完善尽职免责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将不良容忍与绩效考核、尽职免责有机结合,切实为信贷人员松绑减负,有效保护信贷人员的积极性,真正实现“应免尽免”。统筹考虑履职过程、履职结果和损失水平等原因,明确信贷业务不同岗位、不同类型产品的尽职认定标准,细化免责情形,通顺异议申诉渠道,提升责任认定效率。

  《通知》还提出,提升融资服务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大小微金融投入,提升融资对接力度,切实增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获得感。根据小微企业客户的实际需求,改进业务流程,积极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另外,《通知》明确,阶段性拓展适用对象。对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比照小微企业续贷相关要求提供续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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