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西宁市 中级人民法院消息, 西宁市 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 西宁市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青海省 粮食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顾艳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顾艳华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顾艳华挪用公款所得财物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对其贪污、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顾艳华利用担任 青海省 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联合他人共同贪污公款13447万元;2008年至2021年,顾艳华利用担任 青海省 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及我职权、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省级储蓄油承储指标获得、储蓄库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589万元;2012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顾艳华利用担任 青海省 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联合他人挪用公款2200万元。
西宁中院认为,被告人顾艳华身为国家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联合他人侵吞公款,数目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我职权或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屡次收受单位及个人财物,数目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我职权或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为谋取个人利益,联合他人挪用公款,数目特别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对其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顾艳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水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