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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不等于职业放贷!江苏一职业放贷人被认定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 46万高息借款合同被判无效
浏览次数:【435】  发布日期:2024-9-25 16:27:47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民间借贷】 【放贷人
 

  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靠高息谋利的职业放贷人该不该得到保护?从当前金融监管趋严的环境下,答案可能是否定的。

  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就发布了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刘某某与张某之间存在纸面金额达46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闹上法庭后,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系职业放贷人,依靠放贷谋利,其行为构成非法金融活动,认定涉案借款合同无效。 江苏省 徐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二审结果,维持一审判决,判决刘某某需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参照LPR利率。

  对此,深圳某李姓资深律师向财联社记者表示,近年来,相关部门已经加大了对职业放贷人的打击力度,原因在于:一方面,职业放贷人普遍存在“利滚利”等高息放贷行为,易滋生社会矛盾;另一方面,职业放贷、“地下银行”往往和“非吸”、庞氏骗局相关联,社会风险性较大。

  46万元民间借贷闹上法院法院一审认定放款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相关文书披露,刘某某,女,住 江苏省 丰县 。贷款人张某是其同乡,刘某某、张某、第叁方之间曾经发生过屡次民间借贷行为,最早可追溯至2008年。

  在法院审理环节,刘某某自称,从张某处借款两次,借条金额分别为28万元、18万元(纸面合同金额合计46万元),但实际收到借款307840元人民币,其它金额被张某以“砍头息”方式扣除。张某作为职业放贷人,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以大量交付现金的形式交易,明显涉嫌“套路贷”。

  张某辩解称,自己与刘某某一家既是亲戚也是多年好友,张某借款是为帮助好友,约定利息是为督促尽快还款。案件涉及的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符合当时法律规定,不具有高额营利性。张某还自称,自己从事服装及其它生意,收入颇丰,“且借款绝大部分本金都没有收回,严重亏损。”

  一审期间,法院指出, 江苏省 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和全省关联案件系统检索显示,张某向社会不特定的多人出借款项,并赚取高额利息,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我们时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其行为构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私自从事我们时常性的贷款业务的非法金融活动。同时,应认定涉案借款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本案借款合同被定性为无效合同后,刘某某应返还张某借款本金,并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张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二审依旧裁定放贷者为职业放贷人因无证据借款人“砍头息”等未获支持

  一审结果裁定后,刘某某因不满结果,发起二审。张某则出具了刘某某向其出具的两张借条,以证明刘某某从张某处借款存在利息约定,试图索要高息。今年9月, 江苏省 徐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二审结果,依旧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依据该规定,职业放贷人是指在一定期间内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违约金,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我们时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的出借人。

  二审法院表示,经查询,2013年以来张某提起诉讼的民间贷款纠纷一审案件数量达14件,其中2017年至2020年期间张某起诉的民间贷款纠纷一审案件为7件,借贷本金合计达770.5万元人民币,且6件案件经审理查明所涉借贷合同均约定月息超3%的高额利息。因此,张某的放贷行为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的表现,符合职业放贷人的特征,一审判决认定张某系职业放贷人并无不妥,本案所涉及的民间借贷合同应为无效。

  对于张某诉求的高额利息,二院法院表示,本案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双方之间关于利息的约定亦为无效约定,但刘某某作为款项的实际使用人,占有使用了张某的款项,的确给张某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因此刘某某应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张某支付利息。对于刘某某诉称仅收到30万实际款项的问题,法院指出,刘某某等认可张某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本金的事实,且张某提供了两张借条。因刘某某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其出具的借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旧裁定刘某某需归还借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

  文件已明确职业放贷者可处以非法经营罪近期多地正打击高息民间放贷行为

  对此,深圳某李姓资深律师向记者介绍,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一直是社会融资的一个重要窗口,且地域特性、家族色彩明显,温州帮、潮汕帮都曾经名噪一时。客观来看,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此类“地下银行”曾经施展过积极作用。可是,民间借贷尤其是职业放贷人往往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且其长期性、职业性的放贷行为应当并入金融活动的范畴,但其并未获得相关金融许可,因此其行为归入非法金融活动也并无不妥。并且,近年来,法院的相关文件也已经对职业放贷人有清晰的定义,一般朋友之间的借款也不会被“误伤”,正常的民间借贷的合约约定依旧得到保护。

  今日,记者查询发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即有有关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和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屡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定性为是职业放贷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职能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我们时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事情严峻的,依照刑法第贰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多地警方密集发布了打击违法放贷的案例。9月24日,上海警方消息显示,近期上海公安局经侦总队会同普陀公安分局,破获一起通过非法APP实施放贷的非法经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依法取缔了40余个非法APP,查实该犯罪团伙共非法获取利益9800余万元。经查,自2023年起,犯罪嫌疑人谭某等人,在境外开发、运营40余款非法网络贷款APP软件,并招聘10余名专门人员分别负责群发手机短信引流、APP后台系统维护和实际运营等。经核算,犯罪团伙以收取砍头息的形式,变相收取贷款年化率高达1500%至2300%。目前,谭某等14名犯罪嫌疑人均因非法经营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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