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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重组造假旧案牵出15亿元诉讼案,财务顾问的法律责任与边界何在?
浏览次数:【651】  发布日期:2024-10-17 19:22:56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招商证券】 【中安科】 【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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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A股市场并购重组持续升温的当下,一桩十年前的重大资产重组旧案引发市场热议,

  国内安防安保领域的专业企业中安科(600654.SH),在近日公告称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招商证券 向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亿元人民币,包含公司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和股份、公司支付的罚款金、虚增评估值的对价;并请求判令 招商证券 向公司退还财务顾问费315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其理由是 招商证券 曾作为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因未能根据约定依法勤勉尽责造成其遭受损失。

  其实,2021年5月和2022年9月,上海顶级人民法院、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对 招商证券 分别作出了《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 招商证券 在为公司提供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服务的进程中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未勤勉尽责。上海顶级人民法院判决 招商证券 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在25%的范畴内承担连带责任,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则根据相关法规,罚没 招商证券 6300万元。

  本次诉讼的核心争议在于,中安科作为直接参与者,为何未能识别出评估值严重虚增,企业是否有自我审查机制,同时, 招商证券 作为独立财务顾问的责任与法律界限何在?

  “这个案例很值得关注,因为以往证券领域的民事诉讼,主要是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国浩金融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主任、国浩上海合伙人黄江东表示,现在上市公司来起诉中介机构,问题根本是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具体的点就是未勤勉尽责水平,这决定于法院的裁量,也决定于法院的材料。

  多位业内人士也认为,在从严厉责罚治并购重组中的欺诈发行、财务做假、内幕交易等犯法行为的监察管理环境下,此案的最终判决,可能成为重塑财务顾问行业规范的风向标,它提醒所有市场参与者务必坚守诚信与责任的底线。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最新了解到, 招商证券 将会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据此前相关法院生效判决,认定 招商证券 在25%的范畴内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计金额2.87亿元人民币。 招商证券 根据“应赔尽赔”原则依法履行对投资人的赔付责任,目前已基本赔付完毕。

  十年旧案

  此次诉讼涉及十年前的一项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中安科的前身是飞乐股份,建立于1987年,并于1990年成为国内最早在上海证交所上市的企业之一。

  2014年12月,公司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收购了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完成了股权过户及工商变更手续。该重组交易的置入资产交易估值达到28.59亿元人民币,公司的主要业务也由此转变为安防系统集成及运营服务、产品制造。

  2016年12月22日,中安科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立案侦查。经过近三年的调查程序,2019年5月30日,调查结果出炉,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中安科的违规行为下发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过调查发现,中安消技术作为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方,将 “班班通” 项目计入盈利预测。然而,在项目遭遇重大变化,无法继续执行的情景下,中安消技术未能及时更新并提交《盈利预测报告》。这一行为造成其评估值为28.59亿元人民币,评估增值约为26.91亿元人民币,增值率1597.19%,其中2013年的营业收入被虚增了5515万元。基于这些不实信息,中安科在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出现了误导性陈述和虚假记载。

  中安科据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在中安科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中, 招商证券 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安消技术的审计机构,银信资产评估为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评估机构。

  2021年5月,上海高院二审判决中安消技术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招商证券 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在25%的范畴内承担连带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在15%的范畴内承担连带责任。

  赔付完毕

  目前,监管已对相关机构作出处罚。

  2019年5月,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中安科的违规行为下发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在中安科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罚单后,股民索赔程序也全面启动。

  2022年8月, 招商证券 因2014年在开展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现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业务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涉嫌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理法》等法律法规,被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侦查。

  同年9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 招商证券 的违规行为发布了《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 招商证券 作为中安科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履职进程中未勤勉尽责,造成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且后续在并购重组当事人发生较大变化对本次重组构成较大影响的情景时未能予以高度关注,未根据规定及时向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涉嫌违反有关规定。

  为此,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 招商证券 改正犯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3150万元人民币,并处以315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直到今天,相关法院生效判决认定 招商证券 在25%的范畴内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计金额2.87亿元人民币。记者了解到,根据“应赔尽赔”原则依法履行对投资人的赔付责任, 招商证券 目前已基本赔付完毕。

  核心争议

  中安科在公告指出, 招商证券 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未能根据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履行财务顾问的职责,专业判断出现严重错误,造成公司在重组项目中信息披露出现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致使公司遭受行政部门处罚,向投资者支付了巨额赔偿; 招商证券 亦未能对本次重组活动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未能帮助公司识别重组项目中的重大风险,对本次重组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错误意见,造成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造成了公司重大损失。

  中安科认为, 招商证券 的违约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系造成公司损失的直接起因。

  有法律人士表示,此前法院生效判决中认定,中安科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应全额赔付投资者, 招商证券 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在25%、1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安科此次起诉 招商证券 ,相当于作为直接责任人,却试图将自身责任转嫁给中介机构。

  黄江东认为,现在上市公司来起诉中介机构,问题根本是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具体的点就是未勤勉尽责水平,“过错的水平高,承担的损失赔偿就占比高,过错的水平没那么大,赔偿比例就少一些,这决定于法院的裁量和法院的材料”。

  “实际中,财务顾问只能在发现会计报告和评估报告有异常的情景下才会启动进一步的核查,但现实中发行人若有意做假,肯定不会在这两个报告中彰显出异常,如今的做假都是全链条做假,识别的难度非常大。”对此,有券商投行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其进一步表示,在良性的市场上,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财务顾问等各中介机构应各司其职,不宜要求财务顾问为其它的中介机构工作的可靠性和合法性托底,托底化、扩大化财务顾问的责任界限与实际情况无法衔接。同时应区分财务顾问与保荐人职责的不同,并购重组项目与IPO项目的作业方式、作业周期的不同。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此次诉讼也反映出在现今监管环境下,“看门人”券商合规正被层层加码。随着市场环境和监管的不断变化,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和专业性将变得更加重要。此案的最终判决也有可能成为重塑财务顾问行业规范的风向标,提醒市场参与者务必坚守诚信与责任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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