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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银行】诈骗超300万元!一银行员工 - 被判11年
信息来源:【查看来源】   发布日期:2024-10-18 18:46:57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数字银行】 【虚拟银行】 【信贷资金】 【金融服务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信息显示,8月, 贵州省 平塘县 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某银行前员工的重大诈骗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此案不仅揭示了金融领域内部的危险防控漏洞,也再次敲响了金融反诈的警钟。

  值得强调的是,此次庭审法院还特别邀约了当地多家银行的百余名员工旁听,旨在通过这一辈子动的法治教育课,增强银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挪用“过桥”资金

  作为案件的主角的被告人蒙某,曾是当地某银行的一名职员,因职务权利的便利,频繁协助客户进行“过桥”资金操作,即把客户资金暂时存入其个人账户以便进行短时间资金周转。

  蒙某却逐渐偏离了职业道德和法律的轨道,开始私自挪用这些“过桥”资金用于赌博、购买彩票、高档娱乐场所消费等个人挥霍。当资金窟窿越来越大,蒙某无力填补时,他选择了更为极端的行径——诈骗。

  因无法归还客户资金,自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蒙某利用自己在银行工作的身份和信誉,编造了各种不存在的理由,如帮助客户“过桥”、银行内部员工优惠、归还银行借款、帮助完成银行工作业绩、个人资金周转困难等,向42名受害人诈骗了合计三百七十余万元的巨额资金。

  这些资金最终都被蒙某用于填补之前的钱财黑洞和个人享乐,造成受害人的巨额损失无法挽回。

  被判有期徒刑11年

   平塘县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蒙某的犯罪表现进行了深入剖析和严肃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匿真相、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合计三百七十万余元,数目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被告人蒙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犯罪后表现,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流失。

  庭审结束后,法官还就本案向旁听的银行员工进行了深入的法治教育和风险提示,并就该案向各银行员工重点讲解了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入罪及量刑标准。

  有资深银行从业人员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出现此类情况,大多是银行员工自身生活作风奢靡,甚至有赌博的表现进而引发的欠债行为,为了还债不择手段。

  “同时,也存在银行对于员工的思想教育不到位,对员工非营业时间的活动情况掌握其实不够全面的情景。”其进一步表示,如果银行在进行内部管理时能够及早发现这个问题,就会避免员工以银行职员的名誉进行诈骗,减少相关损失。

  该人士还指出,金融诈骗案件往往具有隐蔽性强、手法多样、危害面广等特点,银行员工作为金融领域的从业者更应该时刻保持戒备和清醒的头脑,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要求,杜绝任何形式的非法行为。同时,银行机构也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建设,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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