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10月20日, 复星医药 发布关于媒体透露情况说明的公告。
公告显示,2022年5月, 复星医药 控股子公司江苏复星与上海 艾力斯 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艾力斯 )签订《独家推广协议》,尔后还通过《目标终端客户库补充协议》和《<独家推广协议> 之补充协议》就相关合作安排进行补充。根据约定,由江苏复星在约定区域的指定医院独家推广 艾力斯 生产的伏美替尼, 艾力斯 应当根据江苏复星完成的推广业绩支付推广服务费,推广期限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2023年11月30日, 艾力斯 向控股子公司江苏复星发出《独家推广协议解除通知函》,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景下,主张解除《独家推广协议》。2023年12月8日,控股子公司江苏复星向 艾力斯 送达《律师函》,要求 艾力斯 继续履行《独家推广协议》;后经屡次商量, 艾力斯 仍坚持要求解除《独家推广协议》。
公告显示,鉴于 艾力斯 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经过屡次催告后拒不纠正违约行为,且屡次明确表示不再履行《独家推广协议》,2024年4月24日,控股子公司江苏复星行使解除权,向 艾力斯 送达《告知函》函告《独家推广协议》于2024年4月24日解除。
因与 艾力斯 在合同履行及解除方面存在争议,且经屡次沟通后未果,2024年6月, 复星医药 控股子公司江苏复星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因《独家推广协议》纠纷,(其中包含)请求判决 艾力斯 (被申请人)向江苏复星支付合计2.55亿元(其中包含:拖欠的推广服务费约2694万元、赔偿损失2.26亿元、返还保证金200万元和支付因争议解决而引发的律师费35万元)。
根据有关规定,上述仲裁请求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且有关争议未对公司现阶段经营发生重大影响,未构成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复星医药 表示,关于报道中提及的2015年子公司停产事项、2018年子公司原料药生产相关调查事项,公司已根据《上海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于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交所网站就相关事项的详细情况、影响及后续进展进行了相应披露。
值得强调的是,今年7月9日晚间, 艾力斯 发布已收到仲裁通知,申请人江苏 复星医药 销售有限公司因“独家推广协议”等协议项下的合约纠纷提起仲裁。申请人请求公司支付推广服务费、律师费和返还保证金共2929.06万元人民币,同时要求赔偿损失2.26亿元人民币,总额为2.55亿元人民币。公司已于2023年年底计提1880万元用于处理此事。由于涉案仲裁尚未开始,最终会对公司造成的实际影响以仲裁庭判决或双方谈判协商为准。
艾力斯 是一家专注于肿瘤治疗领域的 创新药 企业,目前已在非小细胞肺癌(NSCLC)靶向药领域构建了优势研发管线。公司核心产品伏美替尼一线治疗适应症与二线治疗适应症均已获得新药上市许可并被并入国家医保目录,自主研发的注射用AST2169脂质体已于2024年3月获得I期临床试验批准,另有多款新药研发项目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
今年上半年, 艾力斯 实现营业收入15.7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10.5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收入为6.5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1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