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多地监管职能部门又对一些“非市场化发行公司债券”行为纷纷出具相应警示函措施。
10月14日,湖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湖南邵东生态产业园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其公告内容称,公司存在非市场化发行公司债券的问题,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第叁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规定,湖南证监局表示,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公司认真学习贯彻公司债券相关法律法规,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内控合规质量,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这时,湖南证监局还对怀化国际陆港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市场化发行公司债券”同样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无独有偶,10月11日,四川证监局公布《关于对 成都市 融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对该公司“发行进程中,存在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间接认购自身发行的企业债券”的表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近期,该类案例屡见不鲜,此前已经有多家企业发生类似情形。例如9月6日,青岛证监局对 山东省 鑫诚恒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存在公司债券非市场化发行情况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部门对结构化发债行为越来越重视且管理越来越严格,2024年1月12日,上海证交所曾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上证发〔2024〕4号)。其中主要针对债券结构化发行,明确提出了以下行为规范。一是,发行人不得直接或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二是,发行人不得操作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三是,不得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