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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育部 - 有虐待、性侵害、酗酒等情形者禁止从事学前教育行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1-11 12:27:05    文章分类:信息资讯   
专题:幼儿园】 【教育部】 【学前教育】 【性侵害

  在教育部今天(11月1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敬波介绍,新出台的学前教育第四十四条明确了两类从业禁止情形:一类是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另一类是有酗酒、极度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其它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

  另外,第八十条还针对学前班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歧视、侮辱儿童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要求学前班或相关部门要依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

  学前班或教育部门发现学前班教职工有违规行为的,要根据情节的轻重,结合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职员处罚规定、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和所在学前班有关规章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予以批判教育;对于有法律规定的从业禁止情形的,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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