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自然资源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土地,应由并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蓄机构具体实施。专项债券对应的土地储蓄项目中的储蓄地块,务必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储蓄地块标识码。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其它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和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以并入收回收购范围。
对于拟收回收购地块的价钱,《通知》要求土地储蓄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
另外,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确有需求的,应当严控规模,优化条件实施供应,在落实“五类调控”的同时,供应面积不能高于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收回收购土地用于民生领域和实体经济项目的,不受上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