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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招商证券与中安科相互起诉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1-18 15:11:00    文章分类:信息资讯   
专题:中安科】 【招商证券】 【2.87亿】 【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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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河财立方消息】11月18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中安科)发布公告称,招商证券因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及其它方追偿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约2.87亿元人民币。

招商证券起诉中安科

  中安科的前身为飞乐股份,2014年,中安科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购买中安消100%的股权,本次交易的置入资产交易作价为28.59亿元人民币。

  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安科进行立案侦查。

  2019年5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中安科下发《行政处理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中安消技术作为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收益预测信息造成估值虚增,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造成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

  中恒汇志作为中安消技术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以虚增后的中安消技术资产评估值置换中安科的股份,造成中安科及其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实际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损害了中安科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此,中安科、中安消技术和中恒汇志均遭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分别处以40万元、60万元、60万元罚款,中恒汇志实控人则被涂国身处以30万元罚款,十年市场禁入,并对相关多名责任人员作出处罚。

  受此牵连,2022年8月,招商证券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侦查。同年9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招商证券下发《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招商证券改正犯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3150万元人民币,并处以3150万元罚款;同时,对陈轩壁、俞新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招商证券此次起诉状中称,中安科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发布信息的质量负有最终责任,除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其它人无权披露应公开的信息。根据法院判决,其已赔付2.79亿元人民币,现向其它被告进行追偿。

  招商证券请求判令中安科赔偿招商证券就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向7804位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迟延履行滞纳金、公告费、执行费合计约2.79亿元;并判令中安科就第壹项应付金额向招商证券支付利息,上述诉讼请求金额为2.87亿元(暂计至2024年10月25日)。

  另外,招商证券还将深圳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涂国身、黄峰等多名当事人一并告上法院,要求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中安科再翻旧案,向招商证券索赔15亿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10月11日,中安科曾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招商证券向中安科赔偿各项损失合计约15亿元人民币。

  2013年5月和2014年8月,中安科与招商证券签订协议,约定招商证券为中安科的重大资产重组提供独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服务。2015年1月23日,在招商证券全程指导与参与下,中安科新增股份完成登记,上述重大资产重组完成。

  中安科彼时公告中提到,招商证券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未能根据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履行财务顾问的职责,专业判断出现严重错误,造成公司在重组项目中信息披露出现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致使公司遭受行政部门处罚,向投资者支付了巨额赔偿。

  中安科还提到,招商证券未能对本次重组活动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未能帮助公司识别重组项目中的重大风险,对本次重组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错误意见,造成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造成了公司重大损失。

  中安科认为,招商证券的违约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系造成公司损失的直接起因。

  2021年5月和2022年9月,上海顶级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对招商证券分别作出了《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招商证券在为公司提供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服务的进程中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未勤勉尽责的,并给予招商证券及项目主管人员处以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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