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深圳证交所下发关于对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海防务 ”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察管理函。监管函称, 天海防务 控股子公司泰州泰船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旭东控制的钦实(泰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转出资金370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有关规定。
▲深交所公告截图
监管函称,2023年4月15日,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关于2022年1月关联资金往来的情景说明》显示,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州泰船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旭东控制的钦实(泰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转出资金370万元。2022年1月21日,上述资金已偿还。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和《深圳证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5.4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老总何旭东未能确保公司独立运作,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4.3.2条和《深圳证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4.1.1条、第4.1.4条、第4.2.3条、第4.2.5条、第4.3.1条的规定。
公司总经理占金锋、财务总监张晓燕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
深交所请 天海防务 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天海防务 4月15日发布了关于2022年1月关联资金往来的情景说明公告。
公告称,2021年12月, 天海防务 的控股子公司泰州泰船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船重工”)与钦实(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实厦门”)、镇江华创船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华创”)合资成立了钦实(泰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实泰州”),注册金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其中,钦实厦门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占比50%,为控股股东;镇江华创出资2,520万元人民币,占比42%;泰船重工出资480万元人民币,占比8%。
根据《钦实泰州章程》约定,各股东应于2030年12月8日前完成出资。截至2022年1月14日,钦实厦门尚未出资,镇江华创出资150万元人民币,泰船重工出资480万元。
2022年1月14日,泰船重工向钦实泰州转账480万元作为出资款。同时,泰船重工的总经理在与口岸船舶的职员对接时了解到,当时船台资源相当紧缺,且有其它意向方有租赁需求。为了尽快通过钦实泰州实现船台产能的扩张,在子公司泰船重工总经理的同意下,同日泰船重工向钦实泰州又划转370万元用于支付意向款,期待能够尽早与口岸船舶确立合作关系。上市公司财务部在当日日常复查时发现该笔资金记录后,立即责令子公司泰船重工总经理向钦实泰州追回该笔支付的370万元。该笔款项在划出后,1月20日收回200万元人民币,1月21日收回170万元人民币,将上述支付的370万元款项悉数收回。
在支付意向款后的次月,由于对方表示目前情况暂不宜开展涉及股权的相关合作,因此暂停了当时的股权合作项目,转为由上市公司租赁的形式获取船台资源。泰州口岸船舶将合作意向款退回钦实泰州。2022年3月1日,钦实泰州之后也将投资款全部退回股东方。
▲ 天海防务 4月15日公告截图
天海防务 在公告中称,泰船重工是2021年4月建立的新公司,管理团队及财务人员系新招聘人员,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认识不足,造成上述事项发生。公司财务部在当日日常复查时发现该笔资金记录后,立即责令子公司泰船重工总经理向钦实泰州追回该笔支付的370万元。经与钦实泰州与口岸船舶职员确认,该笔款项流入至口岸船舶账户后未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它关联方账户。该笔款项在划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悉数收回,未对公司造成损失,上市公司已及时纠正错误。
公告表示,在此事项发生后,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了批判和教育,再次强调和重申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重要性。公司将不断加强培训宣导,强化全体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责任人、全体财务人员的合规意识,定期培训,强化内部管控,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