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笔者获悉,《 清远市 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自2023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14日。《办法》的出台,将有效推动 清远市 知识产权 金融创新,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得到进一步拓宽, 知识产权 融资便利度进一步增加。
风险补偿金是指专门用于鼓励、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 清远市 中小微企业的信贷力度,对合作银行根据本办法为中小微企业提供 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引发的不良贷款本金净损失按一定比例予以分担的专项资金。
《办法》主要对 清远市 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的运作和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了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总则、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贷款额度及备案、风险补偿金运作程序、项目管理及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内容。
省财政专项资金400万元人民币, 清远市 信用担保基金配套600万元组成合计1000万元风险补偿金。以专户形式存放于银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合作银行提供很多于10倍风险补偿金数目的授信额度。
《办法》明确,建立风险补偿项目企业库,企业需入库后方可享受风险补偿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1个风险补偿项目;每个风险补偿项目代偿金额最高不高于500万元。贷款期限不定,所有 知识产权 质押贷款只在本办法有效期提供备案及风险代偿。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符合基本条件的 知识产权 质押贷款,可并入本办法进行备案及风险补偿。
代偿时优先使用省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代偿,代偿的标准按不良贷款本金的50%(单户代偿资金不高于500万元)承担。只代偿不良贷款本金余额,贷款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代偿的范畴。风险补偿金最大承担风险代偿额度为风险补偿金的当期余额。
当单家合作银行 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的逾期率超过5%(含),暂停该合作银行新增贷款业务;当全部合作银行 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的逾期率超过5%(含),或支出的危险补偿金额达到总资金50%(含)的,暂停审批新的贷款业务。
《办法》强调,风险补偿金务必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对恶意到期不还款的单位,取消申请风险补偿项目的资格,并通报相关政府部门,列入失信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对上坑骗,对下隐瞒、挪用风险补偿金的,按《财政犯法行为处罚处罚条例》的规定追回有关款项,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