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信托公司产品暂停兑付的消息,一度让“信托”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判例显示,投资者若盲目相信部分产品销售渠道,可能面临系列风险。
该判决书显示,2014年,60岁的刘老太到 中国银行 长沙赤曙支行办理储蓄业务,经该行职员推介,并一再承诺“保本保息、到期兑付、没有潜在风险、合法合规”,以现金存款方式买了信托委托理财产品。
谁知,刘老太却掉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陷阱,产品到期也并未按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兑付。这是咋一档子事?
听信银行职员推介
购买“信托理财”
2014年1月22日,刘老太在 中国银行 长沙赤曙支行办理业务时,经该行职员推介,以现金存款方式买了由湖南博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沣资产公司”)发行的“中信1309”信托委托理财产品,签订了一份其提供的《中信1309期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认购合同》。
这款理财产品约定委托代持时间自2014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25日,认购金额20万元人民币,作为A类受益人可获得信托资金7%的年回报。结果,产品到期,博沣资产公司未按约向刘老太分配信托利益或退还委托认购的钱财。
通过官方渠道,刘老太才得知博沣资产公司并无销售信托产品的资格。刘老太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对“保本保息、没有潜在风险”的宣传、推介信以为真,从而在博沣资产公司的委托认购合约上签字并交付投资款,造成了损失。
她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未做到“卖者尽责”,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她因此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同时,认购产品的收款单位为博沣资产公司和 中国银行 长沙赤曙支行,该支行作为收款单位,对她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博沣资产公司实控人卷入“非吸”
为啥产品到期并未按约定兑付?判决书显示,博沣资产公司实控人邓琳以信托理财之名,行非法吸收公开存款、集资诈骗之实,造成集资款损失合计约1.1亿元人民币。
相关刑事裁定书认定,2011年4月13日,博沣资产公司登记成立,其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和咨询、投资管理和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信息咨询)等。邓琳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原银监会湖南监管局未对博沣资产公司、邓琳颁发过金融许可证,博沣资产公司和邓琳均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判决书显示,20十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间,在湖南博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博沣资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邓琳的授意安排下,由张小华、王本元等人打通 工商银行 、 中国银行 、 农业银行 等销售渠道。博沣资产公司的销售人员到银行网点对接,通过帮助银行网点完成揽存任务、给予银行职员销售提成等方式,激励银行职员向群众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并由银行职员提供博沣资产公司的委托认购合同给投资者签订,使群众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对“保本保息、没有潜在风险”的宣传信以为真,从而在委托认购合约上签字并支付投资款。
通过采取上述运作模式,上述公司以委托认购理财产品的名誉,以年息6%-8.5%不等的利息回报为幌子,以博沣资产公司名义与投资群众签订相关委托认购合同,向到银行办理业务或有投资需求的百姓进行非法募资。
经认定,以上述公司名义先后向3497人非法募资合计6.3亿元人民币,造成集资款损失合计1.1亿元人民币。
法院认定银行存在重大过错
全额赔偿本金
为啥时隔8年多后才得以认定?判决书显示,邓琳所涉刑事犯罪2019年4月30日作出终审裁定,相关案件事实至此才最终确定。
回到案件本身,法院最终认定,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赤曙支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老太赔偿投资本金损失20万元。
法院认为,博沣资产公司与该支行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博沣资产公司指派销售人员到银行网点对接,并激励银行职员宣传、推介产品。银行职员向投资群众宣传、推介,并提供该公司的《委托认购合同》签订。双方之间即成立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在这个进程中,银行不仅未履行适当性义务,未对博沣资产公司及其销售的非法理财产品进行尽职调查,还在销售时宣传“保本保息、没有潜在风险、到期兑付”,造成刘老太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进而签订委托认购合同,具有重大过错。故应对刘老太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刘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委托博沣资产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了解该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资质等,但并未履行相应注意义务。法院认为,刘老太过错轻微,利息损失应自行承担。
关于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认为,邓琳所涉刑事犯罪2019年4月30日作出终审裁定,相关案件事实至此才最终确定。购买案涉信托计划的投资者众多,包含刘老太在内的百姓屡次向政府部门投诉、反映,并形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因此,刘老太的起诉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