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 北京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废弃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的公告》(京建发〔2023〕277号),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收费。
《通知》明确:自8月21日起, 北京市 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生活废弃垃圾处理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包含生活废弃垃圾清运费的,物业服务人不得重复收取生活废弃垃圾清运费;未包含的,可以根据政府定价标准收取。生活废弃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为30元/户·年,该标准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保证金(含装修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