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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股东】皮海洲 - 规范股东减持是提振信心的重要一环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8-26 9:45:35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应将重要股东的减持行为与上市公司给予投资人的回报结合起来。上市公司重要股东的减持资金不能高于上市公司给予投资人的回报。只有给予投资者丰厚回报的企业,其重要股东才能获得减持的机会。相反那些亏损企业、业绩平庸的企业,其重要股东压根就不能减持股份。

  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责任人就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接受了媒体采访。其中提到要完善股份减持制度,强化对违规减持、“绕道式”减持的监察管理,同时严厉责罚违规减持行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责任人在回答“下一步在完善减持制度、加强减持行为监管方面有何考虑”时表示,下一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持续做好减持监管工作。一方面,坚决打击违规减持行为,及时严厉责罚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减持、规避限制减持等行为,综合运用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理、自律措施或限制交易等多种手段严厉责罚违规主体,形成震慑,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另一方面,高度关注市场反映的股东减持问题,认真分析、深入评估,适时研究优化减持规则,进一步规范大股东、董监高等相关方的减持行为,增强制度约束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责任人的上述回答,显然是有的放矢,既抓住了问题的症结,也找到了处理问题的要领。毕竟从提振投资者信心而言,大股东等重要股东的减持问题的确是一个需要正视的问题。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当前的股市成了一点大股东等重要股东的“提款机”,这对投资人的信心是一个严峻的打击。所以要提振投资者信心,大股东等重要股东的减持问题是一道绕不过去的“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出的两剂药方也是有的放,抓住了问题的要害。对于违规减持,依法依规查处,这是在现行法律法规之下,最应该也是最正确的做法。当然,要根本上处理问题,还需要对大股东等重要股东的减持行为从法律法规的层面加以完善,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因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出的两剂药方显然是正确的。

  落地执行的关键是,对于前者,需要做到从严执法,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对于股东的违规减持行为,发生一起就要查处一起。尤其关键的是,如何进一步完善股份减持制度,更好地规范股东的减持行为。在这个问题上显然是见仁见智的。那么该如何完善大股东等重要股东的股份减持制度呢?笔者以为,至少这几个方面是需要重点加以解决的。

  首先是从根本上解决股市沦为大股东“提款机”的问题。在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里,控股股东(也即大股东)占据着绝对的控股比例。控股股东不仅一股独大,严重妨碍了上市公司的企业治理,同时也让股市因此沦为了大股东的“提款机”。因此,进一步完善股份减持制度,首先就需要规范大股东的持股,除了国家需要绝对控股的企业,其它企业上市,控股股东的持股不能高于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同时,企业首发上市时,公众投资者持股占比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0%。这样就可以从股权结构设计的视角,避免限售股占比太高造成的套现压力。

  其次是要消除各种不正确的减持行为。好比,“离婚式减持”,这个问题已经得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解决。但还有高管的“离职套现”,某些高管为了达到提前套现的目的不惜离职,以便能够提前减持,这个问题同样需要加以解决,解决的准则是“人可以离职,但持股却不能提前减持”。更关键的是,要严禁大股东及董监高等重要股东的“变脸减持”。一方面上市公司业绩大幅“变脸”,另一方面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却在源源不断地减持,这明显是将投资潜在风险转嫁给公众投资者。

  其三,将重要股东的减持行为与上市公司给予投资人的回报结合起来。上市公司重要股东的减持资金不能高于上市公司给予投资人的回报。这一规定可以防止企业上市后,重要股东将全部精力都放在减持套现身上,而对于公司的发展却毫不关心。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发展得好的企业,可以给予投资者丰厚回报的企业,其重要股东才能获得减持的机会。相反那些亏损企业、业绩平庸的企业,其重要股东压根就不能减持股份。

  另外,当大股东的持股降到20%时,大股东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及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而只能通过场下协议转让的形式,将持股转让给有意向接手公司经营与发展的企业法人,避免大股东“清仓式”减持,而将一个空壳留给市场。此举有益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有益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同时也可以大大减轻大股东减持带给二级市场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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