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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坚持劳动关系实质审查 - 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
浏览次数:【491】  发布日期:2023-8-27 0:13:12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劳动关系】 【劳动者】 【新业态】 【劳动者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 数字经济 环境下民生权益司法保护问题的调研报告》,报告指出,“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考量因素不明确、不统一”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难点问题。

  所谓平台企业,指的是美团、饿了么、滴滴这种互联网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就是代理公司,它可能承包了平台企业的某一项业务,也有可能为某项业务提供补充,好比配送业务。对于消费者而言,只要是通过平台下单,无需区分具体提供服务的企业。但对于劳动者而言,不管与哪家企业签合同,签何种类型的合约,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都是关乎权益保护、切身利益的关键问题。

  一旦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需要依据《劳动合约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意味着用人成本会有一定增加。好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在 数字经济 发生了海量的业务形态后,许多企业为了规避用人责任,通过与新业态劳动者建立其它法律关系,或引入第叁方公司,通过不同主体间的多个合同关系来遮掩劳动关系的本质。例如,让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以合作关系遮掩劳动关系。这样一来,如果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进程中受伤,相关企业就能够以双方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发生的民事合同关系来逃避相关责任。

  从最高法的调研来看,现实中的确存在很多这样的现象,故而在司法层面明确相关裁判共识是保护新业态劳动者权益最重要的一道关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前置。而实践中的相关劳动仲裁主要有两类,一是确认劳动关系,二是追索劳动酬劳、工伤医疗费、资金补偿或赔偿金,甭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对仲裁判决不服都拥有相应的起诉权,大量与新业态相关的劳动争议,最后可能还是需要依靠法院定纷止争。

  因此,最高法建议,要对照劳动管理相关要素,综合考量人格、经济、组织隶属性,依法认定劳动关系;平台企业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规避用工责任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条件上依法认定法律关系。这一建议的实质,即是推动司法机关在认定劳动关系时,要秉持实质审查的宗旨,避免因为合同的表面约定或劳动者并未与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约,做犯错误认定。

  其实,在近年由人社部与最高法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已经越来越重视实质审查。两部门评析案例时屡次强调: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应当谨慎区分劳动关系与各类民事关系,对于“隐蔽劳动关系”,不能简单适用“外观主义”审查,应当根据劳动管理事实和隶属性特征明确劳动关系主体,依法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应当重点审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管理和隶属性劳动,坚决防止“去劳动关系化”规避用工责任。

  应该承认,相当多数量的新业态劳动者面对企业是相对弱势的一方,很多劳动者分不清劳务合同与劳动合约的区别,也欠妥相关法律知识,在拿到企业法务精心策划的合约时,除了签字,选择不多。表面上看,这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但从社会、文化背景看,这种意思自治其实不是全然是自由、自主的决定。只有凝聚劳动关系实质审查的共识,才能寻查到合同背后那个真实的法律关系,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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