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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防范销售误导 - 消费者如何理性投保?
浏览次数:【341】  发布日期:2023-8-31 0:01:57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消费者】 【保险公司】 【保险责任】 【保险产品
 

  ■保险课堂

  本站讯(记者吉雪娇)混淆、模糊和虚构保险责任,强调“高收益”或承诺保证收益……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销售误导是引发消费纠纷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预防销售误导、夸大宣传等风险,增强消费者理性投保意识,最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发布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理性投保应关注五点,减少保险消费纠纷隐患。

  一是选择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合规机构。购买保险产品要认清保险机构资质,消费者应从持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合规机构,或在保险公司办理有效执业登记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要特别注意,以“xx互助”“xx联盟”“xx统筹”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推出的互助活动,不是保险或互助保险,不要与商业保险混淆。

  二是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去等重要条款。保险产品所提供的保障范围均以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为准,消费者应当清楚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保障范围、保费缴纳、保险金赔偿等内容,切勿“望文生义”“一勾到底”或是跟风购买,注意防范销售进程中混淆、模糊和虚构保险责任、夸大宣传等风险。投保进程中,甭管是从线下或互联网平台购买,消费者均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特别提示的保险责任、责任免去、犹豫期、退保损失、风险告知等合同重要条款应详细了解后再签字。

  三是积极配合“双录”回访,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会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简称“双录”)的可回溯手段予以记录,督促销售人员履行保险责任说明、免去责任提示等责任。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向投保人确认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去、犹豫期、退保损失等重要内容,消费者应积极配合,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是正确认识新型保险产品,不迷信“高收益”。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兼具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此类产品具有保单利益不确定等特征,消费者不宜将此类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片面比较,也不应轻信只强调“高收益”和承诺保证收益等不实宣传行为。保障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均设有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收取保单工本费以外,应退还剩余保费。

  五是依法理性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当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发生消费纠纷时,应注意保存相应证据,及时向保险公司投诉,或向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如果保险公司涉及非法行为的,可向监管职能部门举报。消费者要通过正常渠道依法理性维护权益,不轻信“代理维护权益”“代理退保”等虚假承诺,不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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