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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医院规定男55岁女44岁不续聘?院方领导回应
浏览次数:【258】  发布日期:2023-9-2 17:15:03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规定
 

  最近,陕西旬阳市人民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引发烧议。该办法规定,已取得中级职称的执业医师、特殊紧缺岗位的聘用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其它各岗位聘用人员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44周岁不再续聘。

  目前,当地人社局已经介入调查,院方领导称将积极整改。劳动法相关专家认为,该医院上述规定涉嫌违法不续签劳动合约、就业年龄歧视等诸多问题,反映出在用人合规方面的意识欠妥,应废止有关规定。

  截图自旬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医院44岁女员工“到龄不续聘”?

  劳动合约一年一签

  去年,李月年满44岁,被医院通知解除聘用。她原先是旬阳市人民医院的一名医务人员,在医院工作了10多年,期间获得过多项荣誉。

  李月告诉中新网,她是在医院实行招聘制后进入,刚开始签订的劳动合约期限是三年。2017年开始,医院与她重新签订聘用职员劳动合约书,合同期限为一年,尔后劳动合约便都开始一年一签,直到去年解除劳动关系。

  中新网获得的一份旬阳市人民医院解除聘用合同的公告文件显示,2022年7月,包含李月在内共有8名年满44岁的女性被医院以“合同到期”为由而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约。

  该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医院根据劳动者在本院的实际工作年限,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约时,参照《劳动合约法》规定支付资金补偿(资金补偿月工资标准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院龄〕两部分组成),资金补偿金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发给;而第贰十四条规定,聘用人员的薪水结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院龄)、绩效工资、各类津补助四大部分构成。

  “去年补偿了基本工资部分,大概是2万元。”李月则告诉中新网,有媒体透露后,医院通知他们可以追加补偿,另外加上超过12年工龄的其余部分绩效加基本工资。她说,目前大多数被解聘的人诉求是想继续回去上班。

  2017年,李月与医院签订的劳动合约,期限为一年。 受访者供图

  当地人社局已成立工作专班介入调查

  院方领导称在积极整改

  旬阳市人民医院官方网站显示,该医院建院于1950年,于1996年被授予“二级甲等”医院,于2023年3月启动“三级综合医院”建立工作。医院现有职工1050人,专业技术人员879 人。

  2021年,旬阳撤县设市,在此之前旬阳市人民医院称旬阳县医院。中新网另外获得两份分别发布于2017年和2019年的《旬阳县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该院对聘用人员到期续聘的规定屡次进行调整。

  2017年,规定显示,“聘用人员劳动合约期签订期限为1 年。合同期满根据聘用人员在合同期的综合考评结果和医院的编制用工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实行优胜劣汰,增进聘用人员合理流动。”

  2019年,规定显示,“从事临床医疗岗位(具有执业医师权限)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其它各岗位聘用人员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4周岁不再续聘;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当年度6月30日止;不再续签合同即为终止合同解除劳动关系。”

  8月31日,据旬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情况通报,旬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对此介入调查,相关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9月1日,中新网致电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相关职员表示,已就此事成立工作专班进行调查。旬阳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龚咏武向中新网表示,在积极整改。“现在市人社局要调查,对我们的制度进行调查,假如不合规不合法的话,撤消责令整改。”他说。

  专家建议及时废止不合规的聘用规定

  劳动者可要求复工或申请两倍赔偿金

  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看来,旬阳市人民医院的聘用人员管理规定反映出个别事业单位用工合规意识欠妥。“当前,一些事业单位劳动法律意识比较薄弱,也缺乏专门的人力资源部门或人员,在用工管理问题上还是以往的体制思维而不是法治思维,更关注‘领导的思路’而不是法律的规定。”

  他向中新网介绍,聘用人员与医院签订的是劳动合约,受劳动法保护。我国职工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如果劳动合约尚未到期,除非到龄退休,以年龄为理由解聘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约;如果劳动合约到期了,除非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不然仅以劳动者达到特定年龄而不续聘也是违规的。

  他表示,在此事中,劳动者的合约一年一签,连续签订早已超过两次,根据《劳动合约法》的规定应当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约而不是达到特定年龄不续签合同。

  沈建峰还提到,目前旬阳市人民医院的聘用管理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相关职员在被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约的情景下,有权要求复工返岗或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约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终止或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约,应当根据资金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他认为,此事涉及到特定群体,上级卫生部门也应及时介入,听取诉求,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协助当事人处理问题,不要积压矛盾。(文中“李月”为化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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