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教育部颁发《校外培训行政处理暂行办法》,对适用对象、实施机关、处罚程序、违法情形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对私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私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表现处最高10万元罚款。
《办法》规定,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要求校外培训行政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准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自觉守法,共同抵制校外培训犯法行为,营造有益于学生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
《办法》明确,校外培训行政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根据行政处理权限实施,分别对线下、线上校外培训的管辖作出规定。同时,根据中央《“双减”意见》精神,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校外培训犯法行为。
《办法》指出,依据行政处理法、民办教育增进法等上位法和规章立法权限,明确私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私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私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办法》重视与行政处理法等上位法的衔接,结合校外培训执法实际,明确立案结案标准、调查职权、听证告知情形、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等,着力规范校外培训执法行为。
《办法》要求,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要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压紧压实执法责任,保障校外培训执法取得优异成绩。要求建立挂牌督办机制、公开通报机制、统计报告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既强化对处罚进程中滥用、超越职权等犯法行为的监督,又督促执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严查校外培训犯法行为。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责任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私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学校)是民办教育增进法明令禁止的犯法行为,一些“黑机构”搞恶性竞争,造成“劣币驱逐良币”,扰乱行业生态,损害家长和学生权益。《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构成私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情形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办法》还明确了私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三种隐形变异行为及托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对中小学在职教师私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表现,依法从重处罚。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责任人还表示,“退费难”和“卷款跑路”是人民群众最为咬牙切齿的商家无良行为,一些校外培训机构拒不执行校外培训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有关规定,违规收取大额预收费造成“卷款跑路”风险。对此,《办法》规定,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事情严峻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撤消许可证件。
另外,对私自组织面向中小同学的社会性竞赛活动,《办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私自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同学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判;事情严峻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极其严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