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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投资】中船科技 - 子公司涉工程款纠纷起诉山东阳光投资 涉案额合计1913.36万元
浏览次数:【444】  发布日期:2023-7-17 17:37:54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阳光投资】 【建设集团】 【工程款】 【中船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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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船科技 7月17日公告,不久前,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九院”)依法向 昌乐县 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中船九院请求判令 山东省 中船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 东阳光 投资”)支付工程建设款1600万元;请求判令山 东阳光 投资支付中船九院向案外人 山东省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建设集团”)支付的利息291.15万元;请求判令山 东阳光 投资支付中船九院利息损失4.29万元;请求判令山 东阳光 投资支付案件受理费17.92万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诉讼费用均由山 东阳光 投资负担。以上金额暂定总计:1913.36万元。

  2014年11月28日,山东建设集团和中船九院组成联合体,与山 东阳光 投资签订《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约》,共同承包案涉项目。后联合体成员依约设计、施工,案涉项目已竣工验收并交付完毕。但山 东阳光 投资并未依约足额支付工程建设款。因此,山东建设集团以中船九院和山 东阳光 投资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索要工程建设款(该诉讼案件以下统称“诉讼一”)。2023年3月,诉讼一的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中船九院向山东建设集团支付工程建设款1600万元及利息,山 东阳光 投资在欠付工程建设款1600万元范围内对山东建设集团承担付款责任。

  2023年6月21日,中船九院已根据上述判决,向山东建设集团履行工程建设款付款责任1891.15万元人民币,但中船九院其实其实不是付款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山 东阳光 投资应在该欠付工程建设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同时,根据约定,山 东阳光 投资承担向中船九院支付工程建设款的义务。因此,中船九院认为,其向山东建设集团承担并履行的付款责任,均系因山 东阳光 投资违约欠付工程建设款所致,山 东阳光 投资应向中船九院支付因此引发的全部费用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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