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里活蹦乱跳的萌宠,送到怀里没多久就“命赴黄泉”了,这对爱宠人士无疑是巨大的打击。最近,方女士埋葬完遇到上述不幸的宠物狗后,走进松江法院,起诉了宠物店。
直播间买的宠物狗患病去世
2022年11月,方女士在某宠物店直播间被一只博美小狗深深吸引了,大大的眼睛就像在召唤她的爱。直播结束后,双方互加微信,方女士向宠物店买了该只小狗,价格为998元。
宠物店承诺小狗已打完三针疫苗并做了两次驱虫,30天内包健康,若小狗在30天内养死了,包赔一只。同时,宠物店还称,在发货之前都会办一个检疫证,办检疫证时会检查狗有无诸如细小病毒、犬瘟等流行症。
当日,方女士支付购犬定金300元。次日,方女士支付购犬余款698元,并支付了狗粮款350元。11月8日中午,方女士收到狗,发现状态不好,站不住也不吃,还拉稀,便将狗的视频发给宠物店,宠物店在微信中称狗可能感冒了,指导方女士给狗喂食并让方女士去购药,方女士根据宠物店的指导操作后,狗并未好转。
当天夜晚,方女士带狗到宠物医院检查,经检测,狗有CCV病毒(冠状病毒)、球虫、耳螨,医院对狗进行了治疗,方女士支付了医药费568元。当日,方女士就将狗的检查情况告知了宠物店,并要求宠物店承担一半医药费,宠物店未同意。
接着两天,方女士继续在宠物医院治疗狗,支付了医药费550元。2022年11月12日,方女士给狗进行了检测,测出有细小病毒,将该情形告知了宠物店,双方沟通未果。2022年11月13日凌晨,小狗去世。
承受了“相遇即别离”的苦难之后,方女士立即找到卖家交涉,双方为赔偿事宜屡次沟通未果后,方女士以欺诈为由将宠物店诉至松江法院,要求退还购犬款、狗粮款,并赔偿二者费用的三倍损失。
方女士称,宠物店向其交付了病犬,直到今天也木有交付相关检疫证明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实际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有具体告知的义务,并且详细规定了哪些信息需要经营者如实告知消费者。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宠物店辩称,收到狗的第壹天,方女士就带宠物到医院检查,当时狗没有检测出细小病毒,只是状态不好,可能是在运输进程中天气较冷造成狗有些感冒。至于后来感染细小病毒,有可能是方女士带狗去医院时感染上的。宠物店已经告知方女士,如果按其指导的要领进行治疗,出现去世则由宠物店进行赔偿,可是方女士执意要去宠物医院治疗。因此,只同意退购犬款和狗粮款,不答应支付检测和治疗费用,也不答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松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方女士与宠物店通过微信聊天达成购买案涉小狗的合意,双方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方女士支付了相应价款后,宠物店应按约向方女士交付健康状况良好的小狗,然方女士在收到小狗的当日便发现小狗有站不住、不吃、拉稀等现象,当日夜晚经宠物医院检查,确认小狗感染了冠状病毒,且存在球虫、耳螨等情形。
宠物店自始未出具涉案小狗的检疫证明,提供的相关免疫证上并无驱虫记录,故宠物店在销售进程中有悖诚信、存在欺诈,方女士以欺诈为由要求撤消双方合同,并要求三倍购犬款的赔偿,依据充分。而检测及治疗费系宠物店交付的小狗不符合约定的健康状况而发生,理应由宠物店承担。狗粮款系因宠物店行为造成的方女士合理经济流失,宠物店理应予以退还,但方女士要求对狗粮款一并主张三倍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据此,松江法院判决撤消双方之间宠物买卖协议;宠物店退还方女士购犬款、狗粮款、检测及治疗费;宠物店赔偿方女士三倍购犬款;驳回方女士其余诉讼请求。
售卖病犬为何被定性为欺诈?
网络平台的交易发生纠纷后,消费者需要到卖方住所地起诉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贰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小狗经由外地宠物店委托第叁方物流发货运送至方女士位于本市松江的家里,故方女士可在其住所地法院即松江法院起诉,而无需至宠物店住所地法院起诉。
宠物店售卖病犬的表现为何被定性为欺诈?其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匿实际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犯错误意思表示的表现。欺诈应满足以下四项条件:欺诈方具有欺诈故意;欺诈方实施了坑骗行为;受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受欺诈方因错误认识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涉案小狗在到货时就状况堪忧,虽经积极救治,仍不幸去世,显然小狗原就身患恶疾,其实不是如宠物店所称的运送途中偶感风寒。宠物店故意隐匿真相向方女士售卖了患病小狗,方女士轻信宠物店作出的小狗健康的承诺而作出了购买决定。因此,方女士有权请求撤消双方之间的宠物买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