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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合力守护城乡历史文化遗产
浏览次数:【698】  发布日期:2023-9-21 10:07:22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公益诉讼
 

  维辰

  如何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让城市留住记忆、让人们记住乡愁?9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意见》,强化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领域执法司法衔接,推动形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保护合力。《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正式建立。

  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全社会的财富,具有天然的公益属性和保护的迫切性。检察公益诉讼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创新,是指人民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向有关主体发出检察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制度。保护承载人们记忆与乡愁的文物和文化遗产,是检察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不断丰富公益诉讼内涵的必要之举。

  《意见》之所以特别强调,要“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并将其上升为长效机制,不仅是因为二者在理论上高度契合,还因多地实践中获得了不错效果。如,2020年有群众向 广州市 黄埔区检察院反映,某房地产公司在旧村改造提升进程中造成部分不可移动文物破坏。经深入调查和讨论研究后,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全面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最终传统古村子得到相应保护。通过这一案例,可以直观看到“法律监督+行政执法”形成的强大合力。

  破坏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可能是个人,如时不时出现的“游客在八达岭长城墙体上刻字”等;也有可能是行政机关,如一些地方拆真建假、拆旧建新、拆小建大等,造成许多有价值的老房子、老街区遭到破坏拆除等。对此,检察机关可以施展民事公益诉讼职能,对破坏、损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犯法行为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公益损害责任。也可以施展行政公益诉讼的督促协同优势,推动多部门厘清职责、共同履职,及时有效发现并纠正可能造成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侵害危险的行政犯法行为。

  在笔者看来,对行政违法的措施和纠正,是协作机制的关键。住建部有关责任人等多位人士在不同环境提到,当前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建设性破坏防不胜防、保护对象不完整、保护修缮不到位三方面,这些均指向地方行政机关监管不力甚至乱作为问题。而行政公益诉讼才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核心,检察机关也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主体,其重要性不问可知。

  形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保护合力,对于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具有积极意义。细化落实行政公益诉讼相关要求,是其中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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