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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索赔9900万元 - 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格力再诉奥克斯
浏览次数:【652】  发布日期:2023-7-18 12:35:00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格力电器】 【奥克斯
 

  不久前,广州 知识产权 法院刊登珠海 【格力电器】起诉 【奥克斯】空调、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等的裁判文书等内容。根据公告,原告珠海 【格力电器】请求法院判令 【奥克斯】等七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销毁使用原告商业秘密制造的空调器产品、模具、技术图纸等,向原告赔偿9900万元等。

  这时,原告 【格力电器】诉求判令被告一在本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将ZL201410800759.8、ZL201420816905.1、ZL201410800823.2、ZL201420816545.5、ZL201420793148.0、ZL201410774412.0、ZL201420793222.9、ZL201420814998.4号专利权转移至原告名下。判令七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广州 知识产权 法院称,受理(2022)粤73民初6720号原告珠海 【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 【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尚彬、刘娟、古汤汤、吴庆壮、黄家柏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

  因古汤汤、吴庆壮、黄家柏石沉大海,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广州 知识产权 法院依法以公告形式送达(2022)粤73民初6720号民事裁定书及被告 【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对该民事裁定书不服提起上诉的民事上诉状。

  根据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 【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尚彬、刘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合计400元人民币,由被告 【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尚彬、刘娟各负担100元。

  如不服该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 知识产权 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该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记者了解到,被告 【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均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递交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上诉状主要内容包含:1.撤消广州 知识产权 法院(2022)粤73民初6720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浙江 宁波市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记者了解到,此前 【奥克斯】与格力曾屡次因专利权纠纷对簿公堂,双方的纠纷也一度引发市场关注。早在2015年, 【格力电器】就将 【奥克斯】告上法庭,诉讼理由为 【奥克斯】涉嫌侵犯3项格力实用新型专利,要求 【奥克斯】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该案以格力胜诉告终, 【奥克斯】赔偿 【格力电器】经济流失230万元。

  2017年1月25日,格力起诉 【奥克斯】侵害其专利权,向法院诉求责令 【奥克斯】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赔偿4000万元。2020年5月,法院判决 【奥克斯】赔偿4000万元人民币,赔偿款已划拨到 【格力电器】账户。该起案件还被广东法院网列为“2019年度 广东省 知识产权 审判十大案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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