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晚间,河北 先河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先河环保 ,300137)公告,公司于当日收到深交所关注函。
关注函称, 先河环保 定于2023年10月9日召开2023年第贰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10月8日,有媒体透露称上市公司股东付冬梅与唐山启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启奥科技)于2023年9月28日联合向 先河环保 提交了涉及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但上市公司拒绝披露收到的股东提案。
深交所对此表示关注,要求上市公司核对说明相关媒体报道内容是否属于事实,如果属于事实,请说明未及时披露收到临时提案事项及未将临时提案提交2023年第贰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原因。
深交所同时要求, 先河环保 全面自查并说明公司2023年第贰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议案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关股东大会的召集是否存在程序瑕疵,是否影响股东大会召开和决议的法律效力。
在当天夜晚的另一份公告中, 先河环保 称,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河北 先河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张菊军、沈超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0 号)。
公告称,2023年9月28日,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付东梅、唐山启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增加2023年第贰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具体提案为《关于提请选举商开国先生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等十一项涉及第五届董事、监事换届候选人选事项。上市公司未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第壹款规定,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监管职能部门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叁条第壹款、《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第壹款规定。公司老总张菊军、董事会秘书沈超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监管职能部门决定对上市公司及张菊军、沈超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上市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于2023年10月9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前披露上述提案相关事项。同时要引以为戒,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先河环保 称,公司及有关人员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其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深入理解,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增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后续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
先河环保 建立于1996年,是一家集环境监测、 大数据 服务、综合治理为一体的集团化公司,公司于20十年11月成功登陆创业板。截至9月28日,公司总市值为34亿元人民币,每股6.24元。
2022年4月29日,青岛清利 新能源 有限公司(简称清利 新能源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从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玉国手中获得其持有的1.04%股份,和其持有的9.51%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提案权等非财产性权利的委托代理权,成为公司新的控股股东,因此上市公司实控人更改为清利 新能源 的实控人张菊军。
同年5月4日, 先河环保 公告称,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及表决权委托生效后,清利 新能源 将合计控制公司57,536,958股股份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55%,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数的10.72%,将成为控制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清利 新能源 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张菊军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3年中报显示,李玉国目前还持有公司股票6299.09万股,占总股本11.55%,付东梅、信天精密持股占总股本分别为2.41%、1%。
公开信息显示,截至9月27日,清利 新能源 占有半数以上董事、监事席位。在中小股东看来,清利 新能源 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极不相配,董事会可能是“一言堂”局面,难以保障中小股东利益。
先河环保 定于10月9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贰次临时股东大会,但公司9月28日突然发布增加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临时提案。 先河环保 称,收到股东清利 新能源 提交的《关于向河北 先河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贰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议选举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同日公司便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贰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议案。
公开报道显示,此举遭到公司部分中小股东的抗议,他们声称在同日向公司提出有关选举的临时提案,欲争取董事会董事、监事席位,却被无故拖延。
公司中小股东付东梅、启奥科技的股东代表对媒体表示,他们之前并未收到要在此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消息。付东梅和其它中小股东当日提出要增选董事、监事的临时提案并前往公司递交了相关材料,公司收到材料后却未根据程序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