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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10家券商 - 被评C类!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0-11 13:29:39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沪深交易所最新一期《发行上市审核动态》均通报了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第壹次评价总体情况。

  评价结果显示,并入评价范围的51家保荐机构中,10家获评A类,31家为B类,10家为C类。依照有关规定,2022年度评价结果不对外发布,亦冷眼旁观分类监管依据。过渡期满后,深沪两所将根据以后年度评价结果,对处于审核阶段的首发保荐项目实施分类监管安排。保荐机构评价结果为C类的,交易所将加大对其保荐的首发项目审核问询力度,加大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比例。

  另外,针对“项目在审期间,保荐机构除审核问询之外,还要对哪些事项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这一问题,上海证交所表示,保荐机构应当对重大报道、市场传言、投诉举报涉及的具体事项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及生产经营影响等保持关注。针对重大舆情,保荐机构应当建立舆情管理工作机制,在发行上市期间发生重大舆情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提交专项核查意见。

  6家券商被调整评价得分

  2023年7月21日,沪深两所联合发布实施了《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下称《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对外发布后,深沪两所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下成立评价联合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共同开展了2022年度第壹次试评价工作并形成评价结果。

  《评价办法》适用对象为在境内从事主板、科创板及创业板首发保荐业务的保荐机构。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共103家。其中,作为2022年度评价对象的有51家,另有52家保荐机构因2017年无保荐上市公司或2022年无在审或注册环节首发项目,不参与本次评价。

  评价体系由上市公司质量评价、保荐业务质量评价、评价得分调整三部分构成。一是上市公司质量评价占比70%,评价范围为保荐机构2017年保荐上市的企业在深沪两所上市后五年(2018年至2022年)的经营质量、市场表现及治理质量,其中2018年至2020年表现占比80%,2021年至2022年表现占比20%。二是保荐业务质量评价占比30%,评价范围为保荐机构2022年进入审核注册环节的首发保荐项目,采用《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执业质量评价中首发保荐项目评价得分。三是评价得分调整不设权重,根据保荐业务规模、保荐上市公司风险情况、保荐机构重大执业质量问题等对评价结果进行调整。其中,6家保荐机构因2017年保荐上市的企业存在被实施风险警示或被强制退市的情形,按有关规定进行了风险调整。

  上海证券报记者了解到,《评价办法》对重大非法行为设置了“一票否决”机制。评价年度保荐机构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三年内财务做假等重大犯法行为被立案的,当年的评价结果评定为C类。另外,经相关部门认定,保荐机构及其职员存在发行上市领域行贿行为的,评价结果也评定为C类。

  设置一年过渡期未来C类将加强现场督导

  经汇总各部分评价结果,并入评价范围的51家保荐机构中,得分排序前20%为A类,共10家;后20%为C类,共10家;其余为B类,共31家。沪深交易所表示,从保荐机构评价得分情况来看,各保荐机构要进一步树立质量优先的执业宗旨,持续提升保荐项目质量。

  另外,考量到这是一项新的监察管理制度,《评价办法》设置了一年过渡期。各保荐机构可在期间对照《评价办法》查漏补缺、补足短板,调整执业思路,做好正式准备。

  根据《评价办法》过渡期安排,2022年度评价结果不对外发布,亦冷眼旁观分类监管依据。过渡期满后,深沪两所将根据以后年度评价结果,对处于审核阶段的首发保荐项目实施分类监管安排。保荐机构评价结果为A类的,对其保荐的首发项目降低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比例;连续三次评价结果为A类的,原则上不开展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保荐机构评价结果为C类的,依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其保荐的首发项目审核问询力度,加大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比例;连续三次评价结果为C类的,原则上全部开展现场督导或按规定开展问题导向现场检查。

  保荐机构应建立舆情管理制度

  项目在审期间,保荐机构除审核问询之外,还要对哪些事项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在最新一起的审核动态中,上海证交所表示,在发行上市申请受理后,保荐机构应当对项目涉及的重大事项保持关注并履行好尽职调查职责,一是外部环境变化情况,包含发行人所处行业政策、监管要求变化情况。

  二是发行人自身经营情况,包含期后财务情况、在手订单变动情况、主要资产使用状况、业务运行稳定情况,和对生产经营影响。

  三是涉诉涉案情况,包含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纠纷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等。

  四是重大报道、市场传言等,和投诉举报涉及的具体事项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及生产经营影响。针对重大舆情,保荐机构应当建立舆情管理工作机制,在发行上市期间发生重大舆情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专项核查意见,除第壹次申报时根据《上海证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要求,对发行人历史舆情进行专项核查并提交核查报告外,还应当在提交注册文件时,同步更新提交舆情专项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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