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融券逆周期调理,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经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沪深交易所于10月14日发布《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在保持制度相对稳定的条件下,进一步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
《通知》指出,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另外,《通知》明确,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和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同时,发行人的顶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的股票。
另外,《通知》提出,股票第壹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应当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且出借数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前五个交易日内单日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率不能高于20%;二是前五个交易日内合计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率不能高于50%。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不得与融券投资者或其它主体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谋取其它不妥利益。
《通知》指出,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并对投资者融券行为加强管理。应对投资人的相关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核查,严禁参与违规或为违规提供便利,发现投资者交易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为其办理融券或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沪深交易所表示,各会员应当根据《通知》的相关要求开展投资者教育,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并确保业务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