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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合伙生意黄了 - 账咋算?法院判了
浏览次数:【775】  发布日期:2023-10-18 11:33:51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合伙人
 

  两人一起投钱合伙开店,负责经营管理的一方因亏损关闭了店铺,另一方能要回投资款、分红么?最近, 揭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判决店铺的经营管理者郭先生返还合伙人宋先生的剩余投资款11565.89元。

  宋先生与郭先生于2021年8月签订入股合伙协议书,合伙经营一家餐饮店。双方约定合伙经营期限为5年,郭先生出资7万元、宋先生出资3万元人民币,按70%和30%的比率分配盈亏,并明确店铺法人为宋先生,郭先生负责经营管理。同年12月店铺停止营业,其间店铺销售总额为15.8万余元。营业期间,郭先生没有建立完整的账簿,也木有将店铺的支出和收入明细充分告知合伙伙伴宋先生。双方交涉未果后,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入股合伙人协议书》,要求郭先生返还其投资款并支付分红。

  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宋先生不服,上诉至揭阳中院。

  二审期间,宋先生和郭先生提交了租金收据、进货记录和聊天记录截图等新证据。

  揭阳中院认为,鉴于店铺已停止经营,双方其实已没有再履行合伙协议,且双方均同意解除,支持宋先生关于解除《入股合伙人协议书》的诉请。至于宋先生要求郭先生返还投资款并分红的问题,因宋先生与郭先生签订的合伙协议未约定清算的时间、方式等具体事宜,现双方存在不答应见未能自行清算,故由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对涉案合伙店铺的盈亏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判断。经核算,店铺营业期间亏损61447.03元。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宋先生无权主张分红,且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30%的亏损,扣除宋先生应承担的亏损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合伙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编新增的典型合同之一,并对合伙合同定义、执行合伙事务酬劳、合伙的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等进行了规范。民法典规定,关于执行合伙事务酬劳,在没有约定的情景下,合伙人无权因为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劳动酬劳,故该案中,法院酌定店铺营业期间支出的职工薪水时,对郭先生主张的我工资不予并入。关于合伙的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有约定则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先商量,协商不成的,则根据合伙人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或分担;若出资比例都无法确定,则由合伙人平均分配或分担。

  法官特别提醒,合伙生意中负责管理经营的一方要仔细记录营业期间的收入支出明细,如规范建立账簿、保存相关票据等,同时要对合伙人尽到充分告知义务,尊重并保障合伙人的知情权。这既有益于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减少纠纷,也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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