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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假冒基金公司,编造-高大上-的投资名目……刚刚 最高检发布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例
浏览次数:【361】  发布日期:2023-10-24 13:30:46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投资者】 【基金公司
 

  假冒基金公司诈骗1.2亿元、非法荐股诱骗股民高位接盘、以新三板公司拟上市为幌子进行股权集资诈骗……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件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基金、外汇、股票、期货、保险等主要金融业务,结合办案揭露常见金融投资诈骗伎俩,旨在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金融投资坑钱骗局的意识和能力,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责任人表示,希望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广大金融投资者,强化金融知识学习,不盲目相信他人的营销推介;坚持理智投资,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项目;选择正规的投资公司和渠道,警惕各类社交平台的推荐活动等。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依法严厉责罚各类金融投资诈骗犯罪,并结合办案加大以案释法力度。

  假冒基金公司诈骗1.2亿余元

  7件典型案例分别是:郑某等人假冒基金公司网络诈骗案,曹某等人利用虚假外汇交易平台诈骗案,武某凯等人非法荐股诱骗股民高位接盘诈骗案,唐某等人销售虚假保险理财产品诈骗案,马某等人利用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集资诈骗案,张某强等人设立虚假期货投资平台诈骗案,蔡某轩等人销售虚假投资交易软件诈骗案。

  据最高检相关责任人介绍,该批典型案例中,有的假冒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进行夸大宣传,以高收益回报为幌子诱骗投资者注资;有的利用虚假炒外汇、股票、虚拟币平台,虚构投资盈利、操控涨跌,诈骗被害人财物;有的虚构股评大师以提供投资指导为名,诱骗股民高位接盘;有的以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为名非法募资;有的以提升投资收益为幌子,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金融服务或软件。这些案件的表现形式虽各有不同,但实质上都是犯罪分子将传统诈骗犯罪包装在各种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平台之下,披着“投资”的外衣行诈骗之实。

  7件典型案例中,第壹件是郑某等人假冒基金公司网络诈骗案。2017年起,郑某联合周某坤等人搭建“德金国际”“中辉国际”等虚假基金交易平台,仿照正规基金平台,设置了基金产品买卖、支付提现、客服投诉等全部功能,但平台实际上不能进行任何基金投资活动,郑某可以通过后台控制基金指数涨跌操控投资人盈亏。

  郑某招募大量代理商、业务经理,使用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以投资基金理财产品为名吸引投资者。业务经理冒充基金经理、投资顾问等身份,诈骗被害人信任后,将“德金国际”“中辉国际”等虚假基金交易平台推荐给被害人。上述平台为吸引被害人投资,向被害人发送虚假投资盈利截图营造投资回报丰厚假象,诱骗被害人注册、充值、交易,最终以收取高额手续费、控制期货类基金指数涨跌等方式诈骗被害人投资款。被害人投资款均转入郑某实际控制账户,并未进行任何真实的基金投资活动。郑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诈骗1.2亿余元。

  2018年4月16日,浙江 舟山市 公安机关以郑某、周某坤等人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2018年9月28日,浙江 舟山市 检察院以诈骗罪对郑某等33人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18日,浙江 舟山市 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某、周某坤等37人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周某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其余3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20年11月13日至2023年4月18日,浙江 舟山市 中级人民法院、浙江 嵊泗县 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逐渐提起公诉的31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均维持有罪判决。

  非法荐股诱骗股民高位接盘

  第叁个典型案例是武某凯等人非法荐股诱骗股民高位接盘诈骗案。2020年6月至8月,武某凯与张某运(另案处理)预谋通过网络荐股诈骗牟利,组织郭某安、杨某强等多人组成非法荐股诈骗组织。

  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情景下,武某凯对外谎称其所控制的“锐华教育”机构是专业股票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分析、免费荐股等文章进行“网络吸粉”,并由团伙成员化名“赵荣庆”冒充股票大师进行投资授课。该团伙成员注册多个微信号并统一命名为“赵荣庆”“夏虹”,吸引国内各地股民添加微信号,引诱股民进入股票分析微信群。其它团伙成员冒充“赵荣庆”及其助理“夏虹”的身份,每日在客户微信群内发布股评信息、直播间授课链接、股票交易建议等。

  同时,该团伙成员又冒充普通股民在微信群、直播间内讨论股票交易、发送不存在的股票盈利截图,谎称跟随“赵荣庆”老师操作能挣钱,吹牛“赵荣庆”老师专业水平高,以此营造“锐华教育”是股票投资咨询专业机构的假象,逐步取得股民信任,引诱股民购买“赵荣庆”推荐的股票,并通过让股民发送股票交易截图免会员费等方式掌握股民的钱财量。

  当跟随推荐购买股票的钱财总量累计达到一定水平后,武某凯联系“资金庄家”,先由“资金庄家”低位建仓指定的某只股票,再由“赵荣庆”在股票微信群、直播间内宣称该只股票会“三连涨停”,诱骗股民在股市集合竞价不可撤消申报期间以指定的高价挂单申报买入该股票。根据股民发送的交易截图统计申报买入的钱财量后,“资金庄家”以对应价格反向申报卖出此前低位建仓的股票,利用集合竞价撮合交易规则将低位建仓买入的股票精准出售给诱骗而来的股民,所得收益由武某凯与“资金庄家”分成。武某凯团伙以该手段诈骗400余万元。

  2020年11月27日、2021年5月25日, 广东省 广州市 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以诈骗罪将武某凯等29名犯罪嫌疑人分批移送起诉。2021年6月23日, 广州市 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武某凯等人提起公诉。

  2022年11月15日, 广东省 广州市 增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武某凯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安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余27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2023年5月26日, 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利用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集资诈骗

  第五个典型案例是马某等人利用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集资诈骗案。2015年,安徽R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权转让 系统(新三板)挂牌,马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9月,因公司急需周转资金,马某与蔡某杰(另案处理)、陈某敏等人商议,以正在筹备A股上市为名寻找投资者。

  在未经证券部门批准且不具备证券经营资质的情景下,蔡某杰控制的股权投资公司与R公司签订了《投资顾问协议》,约定以每股7.8元价格对外转让R公司股票,其中R公司实际每股获得3.4元,其它4.4元由股权投资公司占有。后股权投资公司找到宣传团队策划推广R公司股票。宣传团队雇佣大批代理商组建微信群、QQ群,拉拢有投资意向的社会公众入群,并冒充投资者在群内分享虚假购买凭据营造哄抢氛围。同时,还雇人冒充国家顶级证券分析师、股票讲师开设网络直播间,向投资者分析新三板股票、讲授炒股技巧,虚构宣传并预测R公司股票在A股上市的可能,鼓动投资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

  为获取投资者信任,马某制作并披露R公司虚假财务报表,自买自卖公司股票虚抬股票价格,出资对公司进行夸大宣传,并承诺三年内R公司将在主板上市并实现“翻番式”收益,如果上市失败或不能如期上市则以10%年化率进行回购。在未实际转让R公司股权的条件下,马某与投资者签订所谓的“ 股权转让 ”“股权代持”协议,假借增资扩股、转让股票的名誉向100余名投资者募集资金1910余万元人民币,部分资金用于R公司经营活动。

  2018年4月,马某在R公司已停工停产、资不抵债的情景下,仍以上述方式,联合罗某等人以每股13元的价钱向400余名投资者募集资金9900万余元。截至案发,未兑付数目合计1亿余元。

  2019年11月11日, 安徽省 亳州市 公安局以马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陈某敏等人涉嫌私自发行股票罪移送起诉。 安徽省 亳州市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进程中,与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就本案 股权转让 行为定性进行两次会商研判,认定马某与投资者签订的其实不是股票转让合约,实际上R公司股权未发生变化,投资者未得到任何股权,不符合私自发行股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结合马某等人许诺获取利益、投资款用途、 股权转让 方式等方面综合分析,最终认定马某等人以 股权转让 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2018年4月以后,在R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经营、资不抵债的情景下,马某仍然继续通过夸大宣传向社会公众诈骗投资款,属于使用诈骗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非法募资,2018年4月后的非法募资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

  2020年5月25日, 安徽省 亳州市 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对马某等人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21日, 安徽省 亳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敏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以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余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2022年8月22日, 安徽省 顶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断提高自身防骗识诈的意识、能力

  最高检表示,近年来,金融投资诈骗案件频繁发生,犯罪分子利用花样繁多的金融产品、金融科技手段等名目,以所谓“一本万利”“保本保息”“高额利息”为幌子,借助社交软件、网络平台等网络媒介的放大效应,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金融诈骗,且二者相互交织,不仅给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还对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从检察办案看,金融投资诈骗犯罪分子通常利用社会公众金融知识欠妥、投资获取利益心切、风险意识稀薄等弱点,编造“高大上”的投资名目,营造周围人员普遍获取利益假象,烘托“机不可失、时不我待”的氛围,将社会公众一步步诱骗引入诈骗陷阱。社会公众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关键是要不断提高自身防骗识诈的意识、能力,履行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第壹责任”,不被“高收益”所惑,不给诈骗犯罪分子无隙可乘。

  最高检提示,金融投资坑钱骗局花样不断翻新,但套路基本相同。广大人民群众可以从案例中了解常见金融投资诈骗手法,从他人挨坑被骗的经历中汲取教训。提醒广大金融投资者开展任何金融投资活动:

  一是加强金融知识学习,熟悉投资的业务,不盲目相信他人的营销推介;

  二是坚持理智投资,提高风险意识,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项目;

  三是提高对非法募资、诈骗等非法活动的警惕和识别能力,选择正规的投资公司和渠道,警惕各类社交平台的推荐活动,谨防通过来源不明的网站下载APP或投资相关产品;

  四是谨记金融投资一定随同风险,坚决抵制“保本保收益”“高收益无风险”等幌子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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