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 10月31日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厦门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根据当事人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水平,依据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 罗普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当时担任老总陈延行,当时担任董事、总经理江文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当时担任副老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陈碧珠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当时担任财务总监、董秘余丽梅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当时担任副总经理、第贰事业部责任人张翔、当时担任设计三院院长刘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对当时担任独立董事林晓月、当时担任独立董事陈旻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对当时担任财务总监崔利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厦门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020年12月, 罗普特 就 江西省 抚州市 金溪县 、 贵州省 都匀市、 江苏省 盐城市 响水县 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 罗普特 及全资子公司 罗普特 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 江苏省 盐城市 响水县 6个项目和 贵州省 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 罗普特 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其实,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 罗普特 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根据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 罗普特 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置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年、2021年, 罗普特 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2023年6月20日, 罗普特 发布《关于前期会计过失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根据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罗普特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贰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贰款所述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