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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最高法发布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涉人人影视字幕组、电影-流浪地球-等
浏览次数:【1000】  发布日期:2023-11-3 14:42:45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知识产权保护】 【著作权】 【《流浪地球》
 

  据最高人民法院11月3日消息,为加强电影领域法治宣传,进一步激发电影产业创新创造活力,增进社会主义文化繁华兴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电影 知识产权 保护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既包含刑事案件,也包含民事案件,涉及盗录流传院线电影、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信息网络流传权、著作权合理使用、商业秘密保护等多方面内容,对于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加快建设电影强国具有积极意义。

  人民法院电影 知识产权 保护典型案例

  目录

  1.马某予、马某松等侵犯著作权罪案〔 江苏省 扬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0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

  2.梁某平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第叁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

  3.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重庆云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重庆市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

  4.余某竹与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四川省 成都市 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

  5.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俏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流传权纠纷案〔北京 知识产权 法院(2021)京73民终2496号民事判决书〕

  6.浙江盛和网络科技与股份有限公司传奇IP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21)浙0192民初10369号民事判决书〕

  7.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北京市 向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8514号民事判决书〕

  8.星辉海外有限公司与广州正凯文化流传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 知识产权 法院(2020)粤73民终2289号民事判决书〕

  1.马某予、马某松等侵犯著作权罪案〔 江苏省 扬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0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2016年6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马某予、马某松、文某杰、鲁某联合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勾结影院职员非法获取电影母盘和密钥,利用高清设备翻拍、复制《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等上百部电影,将盗录复制的影片销售给“影吧”经营者,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裁判结果】 江苏省 扬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予、马某松、文某杰、鲁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电影作品,共同实施制售盗版影片的表现,违法所得数目巨大且具有其它极其严重情节,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四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至550万元人民币,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是盗录流传院线电影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履行 知识产权 审判职责,严厉惩戒电影领域侵权盗版违法犯罪表现,对加强院线电影版权保护、增进影视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梁某平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第叁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某平指使王某航等人开发、运营“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Android、IOS、Windows、MacOSX、TV等客户端,指使谢某洪等人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对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合计约683万人,非法经营数目人民币1200万余元。

  【裁判结果】上海第叁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具有其它极其严重情节,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梁某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人民币,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影视作品众多且权利人分散,判决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未经授权”及侵权影视作品的数量认定等法律适用问题,依法追究组织者及主要参与者的刑事责任,严厉惩戒了严重侵害电影著作权的犯罪表现。

  3.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重庆云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重庆市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享有动画片《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电影作品著作权,和“ 葫芦娃 ”“葫芦小金刚”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著作权。重庆云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媒科技公司)等以动画片中七个 葫芦娃 和葫芦小金刚等人物故事片段为基础,将原著作品人物音频数据承载的普通话替换为川渝方言,更改原著作品人物对话内容,制作形成多个《 葫芦娃 方言版》短视频,上传至网站及公众号发布流传。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云媒科技公司等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云媒科技公司等共同制作涉案视频短片,刻意虚构使用方言中粗鄙、消极、晦暗的不文明用语,更改原著作品人物对话内容,丑化原著作品人物形象,并将涉案视频短片上载到网络平台广为流传,与社会主义价值观相冲突,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云媒科技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共同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共同赔偿经济流失。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强调利用他人电影作品进行再创作,不得污损电影作品人物形象,不得夹带文化糟粕,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对于建立健康文明法治的电影行业规则具有正向引导作用。

  4.余某竹与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四川省 成都市 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余某竹以笔名余某可在网站上发表其创作的小说《盛开的野百合》,并将该小说改编为同名剧本发送给峨眉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尔后,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委托他人创作《芳华》电影剧本,与 华谊兄弟 电影有限公司等联合制作的同名电影上映。余某竹认为《芳华》电影在情节设置、人物关系、台词、歌舞组合上与其小说、剧本高度重合,构成本质相似,已超越合理借鉴界限,构成对其改编权、摄制权的侵害,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等作为《芳华》电影出品方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裁判结果】 四川省 成都市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芳华》电影与余某竹作品在具体题材、故事脉络、主题上均存在明显不同。就作品情节而言,余某竹主张的多个雷同情节系客观事实和有限表达,不具有独创性,不应予以保护。余某竹所主张的诉争情节及其包含的台词、人物关系与《芳华》电影存在明显不同,读者和观众对其不会发生相似的体验,不构成本质相似,故判决驳回余某竹全部诉讼请求。余某竹不服,提起上诉。 四川省 顶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明确了客观事实和有限表达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侵权比对时应当对其进行过滤。判决还明确了认定电影作品是否侵权时正确的比对内容和比对方法,依法保护了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对繁华电影创作具有积极意义。

  5.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俏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流传权纠纷案〔北京 知识产权 法院(2021)京73民终2496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授权获得了涉案电影《我不是潘金莲》的独家信息网络流传权及维护权益权利。上海俏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俏佳人公司)运营的“无障碍影视”APP提供了涉案影片完整内容的在线播放,其在涉案影片画面及声效基础上添加相应配音、手语翻译及声源字幕,但没有设置障碍者识别机制。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无障碍影视”APP向不特定公众提供电影《我不是潘金莲》无障碍版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其信息网络流传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俏佳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流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北京 知识产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规定的“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应当包含对该种“无障碍方式”的特殊限定,即应当仅限于满足阅读障碍者的合理需要,供阅读障碍者专用。俏佳人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面向不特定公众开放其实不符合上述条件,不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构成侵权。考量到俏佳人公司的初衷是为了方便残障人士且涉案影片点击量较少等原因,酌定赔偿经济流失1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全国首例涉无障碍版电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流传权纠纷案。判决明确“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合理使用情况仅限于供阅读障碍者专用,作为“合理使用者”应采取有效的“阅读障碍者”验证机制以排除不符合基本条件者。该案判决有益于准确落实中国已经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马拉喀什条约》),有益于全面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有益于规范无障碍版电影的制作发行。

  6.浙江盛和网络科技与股份有限公司传奇IP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21)浙0192民初10369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韩国《热血传奇》游戏于2001年在中国推出,权利方股份有限公司传奇IP(以下简称传奇IP)在知悉《蓝月》电影即将在平台上线独播后,认为该电影侵犯游戏著作权,向平台发函要求停止发行电影。电影出品方向传奇IP发出起诉催告函,但传奇IP既不取消警告也不起诉。电影上线后,浙江盛和网络科技作为电影著作权人以该电影不侵害上述游戏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不侵权。

  【裁判结果】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游戏整体画面与电影在画面构成和画面流畅度、镜头体验感、视听效果方面均判然不同,且对于选择、取舍和安排视听画面中的具体创作要素上存在本质区别,判决确认不侵权。传奇IP不服,提起上诉。浙江 杭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厘清了游戏整体画面与电影作品之间是否侵权的比对思路,指出在后创作的作品如果仅参考吸收在先作品的主题、构思等,但具体表达已脱离或不同于在先作品,即不构成侵权。该案判决有益于引导多业态文创发展繁华,有助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

  7.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北京市 向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8514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丽公司)系电影《悟空传》的作品权人,其将该影片音频后期制作事宜委托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华公司)执行,双方签订合约并约定有保密条款。在合同履行进程中,派华公司违反保密约定将部分工作外包给案外人实际完成,并将新丽公司交付的电影素材以“WKZ”(即电影名称的拼音首字母)命名,通过百度网盘传输给案外人。该影片素材留存百度云盘期间,被非法分子破解,致使涉案电影在公映前通过互联网流出。新丽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派华公司停止披露涉案影片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流失。

  【裁判结果】 北京市 向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派华公司违反保密约定向案外人披露涉案影片素材,并将素材上传至百度网盘并最终造成素材泄露于互联网,该两项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判决派华公司赔偿新丽公司经济流失300万元及维护权益支出30万余元,并公开声明消除影响。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在电影制作进程中,对素材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典型案例。影片素材属于商业秘密,参与电影制作过程的主体众多,参与电影制作的各方人员在电影制作全环节均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即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判决有益于增进电影制作过程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有益于保护参与电影制作的相关权利人的权利,有益于增进电影行业的繁华发展。

  8.星辉海外有限公司与广州正凯文化流传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 知识产权 法院(2020)粤73民终2289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香港电影《喜剧之王》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关注度高。广州正凯文化流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凯公司)和李某持于2018年在微博、微信公众号中宣传被诉侵权电视剧《喜剧之王2018》为“连续剧版#喜剧之王#”,并在媒体宣传中称是改编自《喜剧之王》等。香港电影著作权人星辉海外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正凯公司、李某持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广州 知识产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涉案电影在香港影院上映期间票房收入、电影上映前及上映期间宣传力度,和电影授权视频网站播放量、媒体对电影持续报道水平、相关公众对于电影评价的参与水平等原因,可以充分证明涉案电影名称达到“有一定影响”的水平。正凯公司、李某持的表现构成仿冒混淆有一定影响的电影名称及夸大宣传,依法承担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在香港上映的电影的名称依法予以保护,结合电影作品流传特点厘清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视听作品名称认定要件和考量因素,对加大电影作品保护力度具有积极意义,有益于营造电影行业发展繁华良好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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