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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井贡酒】古井贡酒又陷-假年份酒-风波 律师 - 只是营销手段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1-8 12:21:19    文章分类:信息资讯   
专题:古井贡酒】 【五粮液】 【假年份酒】 【虚假宣传】 【消费者】 【‘年份原浆’】 【黄鹤楼】 【生态原浆】 【诉争商标】 【商标无效】 【知识产权】 【剑南春】 【公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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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 古井贡酒 再次因为“假年份酒”陷入舆论风波。公司核心产品“年份原浆”系列中,“古5”“古8”“古20”被认为涉嫌夸大宣传——其所标注的数字与年份无关,只是数字,其实不是代指8年、20年的年份酒。

  11月7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询问 古井贡酒 官方旗舰店客服,客服表示:“‘年份原浆’不属于年份酒。‘年份原浆’是 古井贡酒 特有的商标、产品名称。”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瑶通过微信对记者说,( 古井贡酒 )这样卖酒不能算夸大宣传,主要就是因为‘年份原浆’没有特殊含义,只是一个营销概念。后面的数字也只是商标,没有宣传商标中的数字就代表年份。

  其实,围绕 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引发的争议早已经有之。2009年12月, 古井贡酒 申请“年份原浆”商标,直到2016年12月才通过核准。2017年、2019年,剑南春、五粮液分别提出“年份原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但终审均败诉。

   古井贡酒 董秘办相关职员通过电话对记者说,他们始终在关注此事,将通过邮件回复采访函。

  律师:举证“年份原浆”诱导消费者很难

  围绕 古井贡酒 的最大争议就在于其核心系列产品“年份原浆”是否涉嫌坑骗消费者。有观点认为,系列酒“古5”“古8”“古20”在营销时,其中的数字容易使人误解为年份酒。其实,记者从 古井贡酒 官方客服处了解到,数字与年份无关,“年份原浆”也其实不是年份酒。

  从官方网站产品定价来看,数字越大,单瓶酒的价钱越高。2023年上半年, 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系列营业收入占比接近80%,毛利率85.15%。

  既然不是年份酒,为何产品名称叫做“年份原浆”?既然 白酒 是越陈越香,在产品中加入数字,是否会让消费者合理联想至酒的年份?  

  王瑶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古井贡酒 没有宣传商标中的数字就代表年份。如果一个人不喝酒,对酒不了解,这种营销手段可能是会误导,可是判断它是不是有坑骗性,也要从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动身。主观判断的东西没有标准,个别消费者也不能代表公众,要举证很难。

  记者了解到, 古井贡酒 旗下的黄鹤楼生态原浆系列酒也运用了此套方法。该系列包含黄鹤楼·生态原浆12、黄鹤楼·生态原浆15、黄鹤楼·生态原浆20,数字越大,代表酒的价钱越贵,品质越好。黄鹤楼酒类旗舰店的官方客服对记者说,黄鹤楼·生态原浆20只是品名,并没有20年的老酒,其勾兑的为5年以上的基酒。

  诉争商标无效,剑南春、五粮液皆败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早在2017年,对于“年份原浆”商标权的争议就已出现。

  2016年12月28日, 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商标被国家 知识产权 局核准通过。王瑶向记者提供的两份终审判决书显示,2017年3月8日,剑南春针对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最终未被支持,随后在北京 知识产权 法院提起上诉。五粮液也因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 知识产权 法院(2017)京73行初1118号行政判决,向北京 知识产权 法院提起上诉。但剑南春、五粮液均终审败诉。

  剑南春认为,“年份原浆”已经成为酒类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明显性与识别性; 古井贡酒 在使用诉争商标的进程中存在夸大宣传的情形,带有坑骗性,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发生误认。“年份原浆”一词为酒行业经营者用于描述商品特点的经常使用词汇, 古井贡酒 具有垄断行业公共资源的主观意图,违背老实信用原则。 古井贡酒 独占“年份原浆”商标会扰乱酒类行业市场竞争秩序。五粮液也认为,目前众多酒行业经营者在诉争商品描述或名称中大量使用“年份原浆”一词,古井贡公司明知该情况仍图谋垄断行业公共资源,违背老实信用原则,干扰了市场秩序。

  而 古井贡酒 方面则提供了证据,证明其推广宣传“年份原浆”所支付的宣传广告宣传费用和取得的成果,和“年份原浆”商标所获荣誉、 贵州茅台 酒厂年份原浆侵权致歉函等,证明其拥有“年份原浆”的正当性。

  法院在终审判决书中提及:“现有证据表明‘原浆’不是酿酒专业术语,也不是‘原酒’的概念,更不是 白酒 等级,其仅是一个营销概念的创新。‘年份原浆’其实不是国家标准‘ 白酒 工业术语’中明确的基本术语及定义……通过 古井贡酒 的较长时期的实际使用,‘年份原浆’已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获得了商标的明显特征。”

  对于剑南春提出的“带有坑骗性”,终审法院也未予认可。终审法院指出,“带有坑骗性”“容易发生误认”是指诉争商标标志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不符,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发生错误认识。判断相关标志是否“带有坑骗性”及“容易发生误认”,应当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动身,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界定。法院认为,“年份原浆”本身无特殊含义,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酒类商品上,通常不会造成公众对相关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发生误认。

  王瑶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知识产权 不是合同纠纷,不能约定管辖。这意味着,终审后,关于“年份原浆”的商标权纠纷在判决中已经尘埃落定。但在舆论场上, 古井贡酒 商标引发的风波还在持续。

  11月7日,记者也向 古井贡酒 董秘办发去采访函,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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