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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金融监管总局 - 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案件风险防控机制,构建全链条防控体系
浏览次数:【833】  发布日期:2023-11-10 22:45:35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银行保险】 【金融监管
 

  北京商报讯(记者宋亦桐)11月10日,来自金融监管总局官方网站信息,为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遏制涉刑案件高发态势,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5章、40条,主要内容包含:一是明确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的目标和基本规则。强调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应遵循以下原则: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

  二是突出法人主责。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顶级管理层等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任务,进一步明晰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的职责界限。

  三是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主要任务。《办法》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案件风险防控机制,构建起覆盖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领导干部监督、内部监督检查、追究责任问责、问题整改、举报处理、考核奖励、培训教育等环节的全链条防控体系。前瞻研判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针对性完善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持续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及时开展案件风险防控评估。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制度,确定案件风险排查的范畴、内容、频率等事项,建立健全客户准入、岗位准入、业务处理、决策审批等关键环节的常态化风险排查与处置机制。

  四是明确监管职能部门相关职责分工,提出对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采取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行政处理等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部门责任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办法》强调,强化涉刑案件风险源头预防、全面预防、全链条预防。重点推动将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并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架构,进一步压实董(理)事会、监事会、顶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职责,充分调动董监高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中的主观能动性,着力构建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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