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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热问 - 租赁合同解除时 装修物如何处理?
浏览次数:【857】  发布日期:2023-11-11 13:03:07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装饰装修】 【承租人】 【出租人】 【租赁期】 【租赁合同
 

  不久前,在北京工作的曹磊(化名)向新京报记者咨询,在其租赁房屋的进程中,自己花费高价对承租的房子进行了装修。如今,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房东表示不再续期,曹磊想了解,自己对房子进行的装修应当怎么处理?

  解答:

  对于曹磊遇到的问题,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丁黎茹律师介绍,此类问题在《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签订合约时,出租双方最好将相关可能发生的情景都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根据约定再具体处理。

  “如果双方没有具体约定,就要结合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丁黎茹律师进一步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这时,第九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其一,因出租人违约造成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其二,因承租人违约造成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其三,因双方违约造成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造成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另外,第十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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