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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海关总署 - 放宽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时限 简化国内采购设备出区手续
浏览次数:【219】  发布日期:2023-11-15 15:03:04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海关总署】 【深加工结转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据海关发布微信公众号11月15日消息,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实施放宽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申报时限等措施的公告。其中提到:

  一、放宽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时限

  采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的,企业应于每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核注清单及报关单进行集中申报。实施手册管理的企业集中申报不能高于手册有效期;实施账册管理的企业需跨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申报的,可在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完成集中申报手续。

  结转双方需跨年度办理深加工结转申报业务的,应协商统一在年前或年后办理,避免年度商品编码变更影响申报。

  二、优化加工贸易成品出口退换管理

  对实施加工贸易账册管理的企业,因出口成品品质、规格或其它原因需办理成品退换手续,无法在同一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内完成的,经企业书面申请海关同意后,企业可在同一账册项下跨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相关手续。成品退换进口时限不能高于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截止日期,成品退换出口时间不能高于退换进口之日起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截止日期。的确不能复出口的,由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涉及新旧账册切换的,企业在旧账册最后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出口货物无法在本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成品退换”手续的,经企业书面申请海关同意后,可在新设账册的首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相关手续。

  三、拓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适用范围

  信息技术、 人工智能 、生物医药、 新能源新材料 、重大装备制造等行业中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的非失信企业,可作为牵头企业向海关申请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四、简化集中内销手续

  企业集中内销的,免于办理集中内销备案手续,无需再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附件1)。失信企业不适用内销集中纳税。

  五、简化国内采购设备出区手续

  从境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并已享受出口退税的设备,监管期限届满出区的,企业根据“调整类清单”的监察管理方式(代码AAAA)申报出区核注清单,不再办理进口报关单申报手续,按规定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不实施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0号与本公告不一样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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