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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妇幼保健院】法治面 - 贩卖出生证明如何追责?定罪量刑标准仍待司法解释
浏览次数:【516】  发布日期:2023-11-15 20:52:34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商丘市妇幼保健院
 

  最近,民间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网名)持续曝光多家医院涉嫌兜售诞生医学证明一事引发高度关注。随着各地对相关涉事医院严肃追究责任,此前被曝光的 河南省 商丘市 妇幼保健院4885份诞生医学证明被偷一案也向社会公开了判决结果。

  据央视新闻消息,2023年2月, 商丘市 梁园区人民法院对 商丘市 妇幼保健院保健科原科长李某英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原副科长曹某连、丁某玲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曹某连、丁某玲提出上诉。2023年5月, 商丘市 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依法维持本案一审判决。

  此前据新华社等报道,2011年1月, 商丘市 妇幼保健院发生失窃,现场有2885份诞生医学证明被偷。时隔一年,又发现2000份诞生医学证明丢失,随即登报声明作废。2021年,上官正义发文表示,被偷的部分证明被兜售到福建等地,用来给来历不明的小孩上了户口,案件已十年未破,希望地方重视此案继续调查。2022年12月16日,当地警方宣布该案告破。经查,此案属于内部人员见利忘义,当时担任 商丘市 妇幼保健院管理诞生医学证明科室的科长、副科长均涉案。

  该案判决结果公布后,上官正义11月14日提出疑问,认为没有做到同案同判。上官正义对界面新闻介绍,另一起关联案件的三名涉事人员兜售了38份诞生医学证明,分别被判处3年半有期徒刑。而在此次案件中,兜售721份诞生医学证明的副科长才被判刑4年。“同样是兜售诞生证明,数量上相差几百份,为何量刑裁定却所差无几?”上官正义表示。

  界面新闻注意到,上官正义提到的关联案件与上述4885份诞生证明被偷案审理时间相近,均由 商丘市 梁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又经商丘中院二审裁定,均维持一审原判。并且, 商丘市 妇幼保健院保健科原科长李某英也牵涉其中。

  刑事裁定书显示,在20十年前后,私开诊所的郭某梅为给接生的小孩上户口以每张100元的价钱让贾某帮助购买诞生医学证明,贾某以每张80元的价钱让其在 商丘市 睢阳区妇幼保健院工作的同学李某州购买,李某州又以每张40元的价钱从 商丘市 妇幼保健院保健科科长李某英处购买,合计购买诞生医学证明38张。

  2023年1月9日, 商丘市 梁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某州、贾某、郭某梅买卖诞生医学证明,事情严重,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系共同犯罪。法院分别判处郭某梅、贾某、李某州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追缴相关违法所得。三人不服,均上诉。2023年4月7日, 商丘市 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上官正义提出的量刑疑问,11月14日下午,曾负责审理上述两案的 商丘市 中院白姓法官回应界面新闻称,妇幼保健院诞生医学证明被偷案其实不存在同案不同判问题,是依法作出的判决。

  至于为何此前未公开判决结果,白姓法官称,主要是考量到未成年人抚养层面,不过,“我们保证甭管是判定结果还是对案件疑问的其它方面,如有询问都会如实告知。”

   北京市 致诚律师事务所刑事事务部主任郭学亮告诉界面新闻,实践中,影响案件量刑的因素很多,包含是否认罪认罚,是否如实供述,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否为主犯、从犯、初犯、偶犯等等许多因素,单就数量一个因素来评定量刑是轻是重,即不客观也不合法。

   北京市 高顿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原东峰则认为,上述两起案件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

  “该起诞生医学证明被偷案中的相关责任人员是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来定罪量刑的,我国刑法第贰百八十条第壹款对此有专门规定。”原东峰告诉界面新闻,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在量刑上分为两档,第壹档,构成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第贰档,事情严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类案件具体量刑主要是考虑涉及的证件数量、涉案金额和造成的社会危害水平等原因。”原东峰说。

  据了解,目前,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尚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对定罪量刑予以明确细化。对此,原东峰指出,可以参考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偷盗、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参照该规定,量刑主要是根据涉及买卖证件的数量,买卖3件以上,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在三年以下量刑,买卖数量达到5倍以上的,也就是15件以上的,应当定性为事情严重,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原东峰说。

  不过,怎么判断入罪标准及“事情严重”仍是当前该类案件的一大问题。郭学亮根据代理该类案件的经验指出,刑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入罪标准,也木有规定何种情境下属于事情严重。由于未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案件量刑完全决定于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

  郭学亮建议,应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此类案件的量刑定罪标准和“事情严重”的适用情况,为司法实践提供准则。另外,打击此类犯罪务必全链条用力,当然医院内部的“见利忘义”是所有环节中的重中之重,务必加强医院内部监管,把漏洞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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