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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公交车司机开车时屡次打瞌睡、追尾 上海巴士公司 - 严重违规 解除劳动合同!
浏览次数:【484】  发布日期:2023-11-16 17:55:48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劳动关系】 【交通事故】 【巴士公司】 【劳动者】 【打瞌睡
 

  爱岗敬业是劳动者应当具备的基本职业素养。作为公交车司机,范某在工作期间,屡次出现开车打瞌睡、追尾、撞护栏等危险驾驶行为,最终遭到巴士公司的解雇。对于巴士公司此举,范某表示不服,他要求与巴士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诉至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对于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将给出怎样的判决?

  公交司机屡次发生驾驶事故

  2020年8月,范某与某巴士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约,担任驾驶员,为期三年。然而,在尔后的不到一年时间里,范某频繁因为自身原因,造成交通事故,引发危险。

  2021年4月,范某驾驶社区巴士进程中发生追尾事故,范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公交公司对范某进行了批判教育,范某表示深刻认识到错误,并保证今后努力开好安全车。

  然而,没多久,范某再次造成驾驶事故。在驾驶社区巴士进程中,他因为打瞌睡,撞坏了隔离带。事发后,他未现场报警等待处理,即驾车离去。公司为修理巴士花费2050元。

  尔后,范某以腰椎间盘突出为由申请病休,病假期满后,未返岗工作。在范某病休期间,公司收到范某“未交替行驶”“违反禁止标识”交通违章通知,与范某核对后,范某告知系驾驶案外人运营车辆。

  由于范某屡次违反交规极度违反了《员工手册》,2020年9月,公交公司以范某极度违反《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约通知书》。尔后,范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判决,对范某的要求不予支持。范某不服,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公共领域岗位劳动者需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范某认为,公交公司解除劳动合约的表现构成违法解除,故要求自2021年9月16日起与被告恢复劳动关系。

  巴士公司则辩称,范某在职期间已屡次危险驾驶,屡教不改,发生交通事故后以病假为由拒不配合公司处理,拒不到公司,且病假期间还在外为他人工作,故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原告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爱岗敬业是劳动者应当具备的基本职业素养,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尤其是公共领域岗位的劳动者,因其工作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此,较其它一般领域的劳动者负有更高标准的勤勉、谨慎义务。

  范某在巴士公司从事社区巴士驾驶员工作,属于公共服务行业,其服务品质和服务水平直接关联着社区百姓的生活、安全等切身利益。因此,被告对其有更严格的职业规范要求和运营安全标准,并无不妥,本院应予准许。但原告在工作中,却未能尽到审慎之责,屡次发生交通事故,给被告造成恶劣影响。

  同时,范某病假期满后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景下连续旷工,并在案外人处工作,更是违反了爱岗敬业的价值观,使得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丧失,故被告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约,依法有据,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对原告范某要求与被告某巴士有限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案件目前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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