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协会11月16日消息,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主办的首届中国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大会当日在京召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部副主任郭俊表示,健全可持续发展披露要求需打好三方面基础。
一是上市公司的实践能力。完善可持续发展信披,一是为了督促公司在追求盈利的同时更好贯彻新发展宗旨,助推高质量发展;二是指导公司更全面揭示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成果,提供更加规范、可比的信息,便利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有效了解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表现。不管出于哪种目的,都应该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的实践能力,最好设置那些通过努力近期有可能实现的目标,这样才会有更好的鼓励和引导效果。一些披露要求和指标虽然在理论上具有完美性和自洽性,也的确是将来的目标和方向,但上市公司务必经历较长期的能力建设和系统搭建才有可能做得到,对这些要求就要考虑是否在短时间内实施。例如,当前各方热议的情景分析、范围三的碳排放量披露,据调研显示,现阶段相当数量的大型上市公司都没有充分的条件,甚至在理解上都存在不答应见和争议。如果现阶段贸然引入上述指标,可能会脱离上市公司能力现状,强制要求披露反而达不到预定效果。
二是整个市场的协同能力。上市公司是我国优秀企业的代表,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从上市公司开始做起,有合理之处,也有较好基础。但可持续发展信披是系统工程,不是仅靠上市公司单打独斗就能做好的。例如,在气候变化相关披露方面,既需要企业自身的努力,还需要碳排放相关的技术标准、核验方法等基础工作的支撑,情景分析等还需要大量其它信息来辅助。可持续发展信披规则制定需要密切结合其它相关制度建设和实践情况,很难搞单兵突进。同时,可持续信披和可持续投融资相互增进、相互牵引,才能形成良性循环,两者不能简单讲谁先谁后。不能因相关信息披露不足、不全面、定量数据少,就放弃投资的要求,也不能因投资积极性不高,放弃对进一步做好信披的努力。有必要通过加大可持续投资力度,推动更多上市公司开展实践并做好披露,实现可持续信披与可持续投资的“双向奔赴”。
三是监管机构的监察管理能力。近期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预防化解金融风险”,可持续信披作为绿色金融的条件性工作,只有在有效监管下才能保障信息披露的质量,真正服务于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对于多数上市公司而言,早期其实不会要求强制披露可持续发展信息,但不代表公司可以随意披露。我国证券法等法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做出了明确规范,可持续发展信息也应并入信息披露的监察管理范围。如果可持续发展信披缺少后续监管,不排除发生数据做假、漂绿等信息披露乱象,最后出现“劣币驱逐良币”,这是市场所无法接受的。因此,规则制定也要充分考虑监管能力的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