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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534】  发布日期:2023-11-17 0:11:47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记者11月16日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获悉,为优化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体系,强化信托公司不同化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权重20%、20%、20%、30%和10%,并设定对评级调升和调降的若干调整因素。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包含总则、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监管评级组织实施、系统性影响评估、分类监管和附则,从总体上对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行规范。一是明确监管评级要素与方法。《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权重20%、20%、20%、30%和10%,并设定对评级调升和调降的若干调整因素。二是明确评级组织实施流程。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分为信息报送与收集、初评、复核、结果反馈与分析、动态调整、后评价等环节。评级结果分为6个级别,级别越高表明机构风险越大,越需要监管关注。三是明确系统性影响评估要素与方法。以信托业务规模、信托投资者情况及同业负债余额等指标作为评估要素,赋予不同权重,筛选出系统性影响较高的信托公司。四是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从监管评级1级至6级,逐步提高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强度和现场检查频率,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相较于同级别的其它公司进一步提高监管强度。

  近年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公告》等重要法规文件相继出台,信托行业新的监察管理标准和导向亟需补充进监管评级标准中。同时,随着信托行业改革转型的深入推进,监管职能部门持续强化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监管评级办法也应对此相应进行调整。

  “总体来看,制定更为完备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充分反映当前信托公司经营特点、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引导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定位,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和行为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责任人表示。

  相较于现行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新《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全面调整评级框架和要素设置。将评级框架优化为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个模块,通过不同权重和分值的设置,突出重点模块及重点指标,综合定量指标与定性要素进行评分。二是突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和行为监管。强调卖者尽责,引导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定位,将“受益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经营宗旨贯穿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行为管理、业务转型等各个环节。强调失责赔付,要求信托公司综合评估其受托履职行为,针对其失职情况及时足额计提预计负债。三是增进提高服务能力和转型发展。督促引导信托公司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薄弱环节,鼓励信托公司大力开展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根源业务,规范发展资产管理类业务,持续压降待整改业务。

  上述相关部门责任人表示,《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有关“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重要措施,将进一步完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提升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益于加快推进信托行业转型发展,持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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