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11月21日, 湖北省 武汉市 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江苏省 委原副书记张敬华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张敬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张敬华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敬华利用担任 江苏省 环境保护厅厅长, 徐州市 委副书记、市长, 镇江市 委书记, 江苏省 政府秘书长, 江苏省 政府副省长, 江苏省 委常委、 南京市 委书记兼 南京市 江北新区党工委书记, 江苏省 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开发、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合计折合人民币4984万余元,其中1676万余元未实际取得。
武汉市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敬华的表现构成受贿罪,受贿数目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张敬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部分受贿系犯罪未遂,认罪悔罪,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