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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新-证券法-实施后首次!证监会对违规借用证券账户开出顶格罚单
浏览次数:【882】  发布日期:2023-11-22 18:35:30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证券账户】 【李鹏臻】 【证监会】 【成交金额】 【《证券法》
 

  11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三则行政处理决定书,均涉及证券账户的出借或借用。其中一则涉及亲属证券账户借用的案例,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第壹次对借用股票账户行为实施顶格处罚。

  具体而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经查明,李鹏臻在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30日,借用“李某丰”安信证券信用账户交易“*ST跨境”等23只股票,合计买入股票4348.68万股,合计买入成交金额4.32亿元;合计卖出股票3734.61万股,合计卖出成交金额3.57亿元人民币。

  “2020年5月6日至2021年4月30日,李鹏臻借用‘李某勤’中银国际普通证券账户交易‘*ST跨境’等9只股票,合计买入股票1450.03万股,合计买入成交金额8840.46万元;合计卖出股票1436.35万股,合计卖出成交金额7805.91万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一步指出,2020年3月27日至2021年4月30日,李鹏臻借用“杨某凤”安信证券普通账户交易“*ST跨境”等6只股票,合计买入股票1166.14万股,合计买入成交金额7106.16万元;合计卖出股票878.21万股,合计卖出成交金额4597.8万元。

  “上述证券账户的钱财均来自李鹏臻自有资金,去向主要进入李鹏臻银行账户,李鹏臻控制使用上述证券账户。李鹏臻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表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称。

  值得注意的是,李鹏臻申辩称:“事先告知书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予以顶格罚款,量罚幅渡过重,过罚不相当,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方面,2005年《证券法》未规制自然人之间的借用证券账户行为,本案虽然是《证券法》施行后发生的自然人之间的借用证券账户犯法行为,但犯法行为期间在《证券法》施行不久,尚未被社会普遍认知及公众了解,不宜实施顶格罚款。”

  “另一方面,本案是亲属之间证券账户借用关系,不是社会上有偿出借账户、非法配资并出借账户等恶劣犯法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性极小,情节相对轻微,不宜实施顶格处罚等。”李鹏臻辩称。

  对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证券法》第五十八条明确将自然人并入禁止出借证券账户或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制范围,自然人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违规从事证券交易的,即构成对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扰乱,相应行为是否发生于亲属之间、距《证券法》施行日期的时间间隔等原因,均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构成要件。

  因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李鹏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对于出借给李鹏臻安信证券信用账户的李俊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依据《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李俊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一则行政处理决定书指出,经查明,2020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郑力将“郑力” 广发证券 账户出借给周敏使用,累计买入股票56.18万股,买入成交金额145.89万元;累计卖出股票74.93万股,卖出成交金额512.55万元人民币,买卖股票总成交金额658.44万元。

  “前述证券账户的钱财来源和去向与周敏存在密切关系,账户由周敏控制使用。依据《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周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郑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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