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恒投证券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显示,恒投证券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交易内部控制管理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二是对分支机构管控存在不足;三是未有效执行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相关管理制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简称《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叁条第贰款、六十条、六十六条第壹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规定》(简称《运作管理规定》)第贰十六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项,《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简称《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叁条第四项、第四条第壹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简称《代销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壹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简称《高管人员管理办法》)第叁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叁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运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合规管理办法》第叁十二条、《经纪业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代销管理规定》第贰十条、《高管人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壹款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恒投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