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 数据安全 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 数据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 数据安全 行政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部 网络安全 管理局研究起草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 数据安全 行政处理裁量指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
《裁量指引》由正文及附件裁量基准组成。其中,正文共五章二十六条,附件共十四条,主要内容包含:
(一)关于总则(第壹条至第四条)。一是明确《裁量指引》适用范围和行政处理裁量权概念。二是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级行政处理机关职责。三是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过程需坚持依法行政、责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工作原则。
(二)关于行政裁量管辖(第五条至第九条)。一是明确管辖监督、属地管辖、移送管辖、交叉管辖等不同层级的管辖争议解决方式。二是明确住所地、网络接入地等 数据安全 犯法行为发生地范畴。三是明确一事不再罚等要求。
(三)关于行政处理情形(第十条至第十五条)。一是以《 数据安全 法》为基准,提出不履行 数据安全 保护义务、向境外非法提供数据、不配合监管等三类犯法行为触发条件。二是综合涉及数据级别和数量、公共利益损害时间、直接经济流失、影响范围等原因,对 数据安全 犯法行为的危害水平划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等情节。
(四)关于行政处理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至第贰十二条)。一是明确行政处理实施流程、依据和综合裁量原则。二是规定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三是从处罚种类、幅度两方面明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内容。
(五)关于行政处理裁量基准(附件)。一是明确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二是综合考虑危害水平等原因,细化各项行政处理的适用条件。三是细化处罚标准,提出给予违法主体罚款数目等不同化处罚幅度裁量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