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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想破产吗?七部门发文推广的个人破产-深圳模式-了解一下
浏览次数:【805】  发布日期:2023-11-23 21:47:19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个人破产】 【深圳市】 【深圳模式
 

  想要“破产”的人有福了!

  这当然是一句玩笑话,但在此实际上就是要说一件严厉的事情。这里将的破产,指的是自然人经过严格的法律流程,合法地减少或免去个人债务,从而获得经济重生的形式。它对帮助“老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保护企业家精神、优化营商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在中国,目前只有企业破产的全国性立法和实践,而没有个人破产的相关安排。后者只在深圳、温州等地方层面有所探索,其中 深圳市 的探索起步较早,经验较丰富,业已形成相对成熟的司法运作模式。

  最近,国家发改委、司法部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再次推广借鉴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的公告》,其中,“破产制度突破创新”作为22条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之一,被予以全国推广。

  个人破产的现实之需

  提到个人破产,不得不提起深圳民梁文锦,他是我国首宗个人破产案当事人。

  2018年,35岁的梁文锦选择创业,却在接着的两三年里屡战屡败。随着债务越背越多,终至无力还清的境界。2021年3月10日,梁文锦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同年5月11日获受理。他因此成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试点施行2个月之后,第壹个以自然人身份进入个人破产程序的债务人。

  法院审理查明,梁文锦申报个人负债约75万元。由于梁文锦创业失败后在一家公司任职,有稳定收入,且有较强的偿债意愿,法院同意其适用破产重整程序,并批准其与债权人达成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

  根据破产重整计划,梁文锦只需在3年内分期还清借款本金(约66.5万元),债权人即可免去其他的利息和滞纳金(约8.5万元)。最终,他比约按时间提前15个月完成了计划。今年6月20日,深圳中院破产法庭庭长亲自将一份民事裁定书递到梁文锦手中,宣布该案执行完毕,其未清偿债务被依法免去。

  面对媒体,梁文锦感谢个人破产制度给了他“经济重生”的机会。从获准破产的那天起,他就开脱了催债电话和手机短信的不停惊扰,得以轻装上阵重新工作,以清偿债务,恢复信用,重拾创造美好生活的信心。

  梁文锦的案例向社会提供了一个“个人破产”的具体参照样本。一位深圳当地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告诉第壹财经记者,有望获准个人破产的当事人,一定符合“老实而不幸”的条件,即他(她)本身具有偿债意愿,但确因现实原因而失去偿债能力。针对这种人,假如不予以适当的制度救济,则既无益于其继续创造财富,施展社会价值,也有可能影响其家庭生活,甚至加重社会负担,增大社会治理成本。反之,妥善的制度安排化解债务,有益于疏通当事人的生存渠道,解放其生产力,减少社会矛盾和隐患,最终增进社会和谐进步。

  因此,上述律师认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条件性制度,是有效化解债务纠纷、合理配置资源、构筑信用社会的必备工具。许多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世界银行亦将“办理破产”情况作为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一级考核指标。现实中,国内有破产需求的个人并很多,但因为长期没有相应的全国性制度安排,造成这一需求不能得到满足。

  2007年,《企业破产法》开始实施,但有关个人破产的立法仍然缺位。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第壹次提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基本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出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主体进入、重整和退出机制。

  在此环境下,深圳于2020年8月31日制定出台《条例》,并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从地方立法层面填补了这方面的制度空白。据第壹财经记者了解,截直到今天年8月底,深圳中院共收到2000余件个人破产申请,对其中632件符合基本条件的破产申请依法立案;已裁定受理个人破产申请172件,批准重整计划69件,达成和解协议5件,宣告债务人破产1件,裁定免去剩余未清偿债务2件。这些丰富的司法实践样本,为深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提供了参考,也向社会传递出“鼓励创业、宽容失败”“个人破产不等于欠债不还”等积极观念。

  国家层面有关个人破产立法进程的最近公开信息是一次调研。10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郭树清率调研组先后赴苏州、宁波、温州等地,就企业破产法更改有关问题开展立法调研。其中在温州,郭树清充分肯定当地在探索企业和个人破产制度改革方面取得的成果,表示调研组将认真梳理研究、充分吸纳借鉴当地经验,并希望温州继续为推动健全完善破产法律制度贡献力量。

  个人破产办理“深圳模式”

  个人破产在中国没有先例可循,深圳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边实验边总结完善。在立法引领和推动之下,经过3年多的实践,深圳在全国率先构建了“法院裁判+政府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形成了个人破产办理的“深圳模式”。

  与企业破产相对照,深圳个人破产改革试点的亮点之一便是成立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将“确定管理人资质”“建立管理人名册”等破产事务管理职责,从人民法院剥离并交由政府机构行使。深圳破产事务管理署官方微信公众号信息显示,该署是深圳司法局下属事业单位,按法定机构模式运作,除了前述两项职责,还负责组织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和相关犯法行为,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配合法院开展与破产程序相关的其它工作等。

  在个人破产案件里,破产管理人的角色非常重要,他们承担着债权审查、财产调查、破产财产分配执行等多项重要职责,是破产案件办理的重要依托。为稳妥做好政府机构第壹次牵头开展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深圳破产事务管理署于2022年8月推动出台了《深圳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开创了国内政府机构建立管理人制度先河。

  深圳破产事务管理署于2022年5月20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的公告》,6月1日正式接受预约,并于10日启动了首批辅导工作。来源:深圳司法局

  据深圳破产事务管理署介绍,《名册管理办法》结合个人破产案件办理特点,建立符合实际、宽严相济的管理人资质条件,全流程规范管理人名册申报评审流程和管理链条,进一步明确管理人除名和暂停任职具体情形,构建起“能进能出”的名册动态管理制度。去年12月,该署发布全国首个《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深圳内外共40家机构入选名册,初步建立起一支专业化的个人破产管理人队伍。第壹财经记者获悉,目前在深圳,获法院受理的个人破产案件可采用公证摇号等方式选拔管理人。

  为推动解决社会公众“不晓得啥是个人破产、是否符合破产条件、选择何种破产程序、如何提交破产申请”等诸多问题,深圳破产事务管理署建立了国内首个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集“普法宣传+当面交谈调查+申请指导”等功能于一体,实行“集中讲解+一对一当面交谈”的辅导模式。自去年6月起,破产债务人或债权人需参加申请前辅导并取得回执,方可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截直到今天年11月,深圳破产事务管理署共收到辅导预约2547人次,已组织辅导2466人次,发放回执1212份。

  一位接受第壹财经采访的司法系统人士认为,将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同破产审判职能分离,既符合政府、法院各司其职的定位,也能提高破产事务办理的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在此模式下,法院、破产管理署、市场监管局、民政局等协同合作,打通数据壁垒,可以快速核查申请人信息,确定立案与否,帮助审理判决,并能有效预防和打击破产坑骗行为。

  破产不是“逃废债”路子

  自《条例》公布以来,社会公众对于滥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担忧一直存在。如何避免这种恶意滥用,也是深圳试点进程中着力探索的关键。

  申请人资格审查和立案侦查是封堵漏洞的首道关口。据相关统计数据,《条例》施行以来,深圳中院收到的个人破产申请中,有约七成因不具备申请资格、材料不齐等原因而未获立案侦查。在立案侦查中,又有很多债务人因奢侈消费、赌博、不能证明已丧失偿债能力、不配合调查等原因而被驳回。可见制度被滥用的危险属于事实不低。

  为此,深圳中院一方面同破产事务署协力做实当面交谈辅导工作,另一方面坚持重整、和解优先的导向,引导仍具有偿债能力的债务人通过重整、和解实现债务纾缓,对于清偿能力丧失且难以恢复的债务人,才通过清算减免债务。

  2022年5月,深圳中院发布《关于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壹次明确了申请个人破产三种程序的准入规则,健全申请前当面交谈辅导程序,强化信息公开及公众监督。据第壹财经记者了解,实践中,进入破产重整、和解的案件,占到深圳中院受理个人申请破产案件的约九成。“以重整和解类再建型破产为主导,以清算类分配型破产为托底”,寻求救济诚信债务人与保护债权人之间的平衡点,防止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的表现,始终是深圳中院审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基本准则。

  为了确保个人破产全流程在阳光下运行,深圳加强“府院联动”,通过法院司法公开、市场监管职能部门社会信用公开、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事务公开等多个渠道,加大对市场主体的破产信用信息供应,将破产前、中、后三个环节均置于债权人和公众监督之下。

  深圳中院会同市场监管局、破产署,印发了《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国内率先建立企业、个人破产信息、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动公示机制。深圳破产事务管理署印发《个人破产信息共享目录》,将12家单位共42项个人破产数据并入首批共享范围,同时,启动个人破产数据共享与应用系统建设工作,今年内将实现个人破产信息、债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及公共信用信息、破产企业基本信息等共享。

  深圳中院则在《条例》施行当日就上线了个人破产综合应用“深破茧”系统,建立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全面登记录入破产相关信息,并依法及时公开。深圳中院破产法庭相关责任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让个人破产制度在阳光下运行,是对存在逃废债意图的债务人最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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