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俊北京报道
今天是11月25日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4起反家暴典型案例,助力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通过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通过自残等行为达到控制对方的表现属于家暴;生命安全保护令可适用于终止恋爱关系的当事人等。
除我们时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外,其它行为亦属于精神侵害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不再局限于身体暴力,向人民法院诉请禁止精神暴力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反家庭暴力法第贰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活动空间和我们时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审判实践中,除了我们时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外,还有其它行为也属于精神侵害。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老公李某采用喝农药、跳楼等自残自伤方式要挟老婆王某,虽然施暴人没有采取直接谩骂、要挟的形式,但其自残自伤行为使王某处于惊惧的心理状态,精神的不自由亦属于精神侵害,故人民法院对王某申请生命安全保护令的要求予以支持。
在评述典型意义时,最高法指出,精神暴力的危害性并很多于身体暴力的危害性。本案中,被申请人虽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造成身体损伤,但其自伤、自残的表现一定会让申请人发生紧张恐惧的情感,造成申请人精神不自由,从而根据被申请人的意志行事。该行为属于精神暴力。人民法院通过签发生命安全保护令,明确通过伤害自己以达到控制对方的表现也属于家庭暴力,这不仅扩大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范围,也为更多在家庭中遭受精神暴力的家暴受害人指明了自救的有效路径,为个体独立自主权及身心健康的保障提供了有力的后盾。
最高法指出,这个案例丰富了精神侵害类型,明确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司法裁判原则,对人民法院处理精神侵害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生命安全保护令可适用于终止恋爱关系的当事人
反家庭暴力工作,以预防为主。快速制止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发生的现实危险,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法律救助,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中之重。基于生命安全保护令的时限性要求,同时,充分考虑不同人群收集、固定证据能力的不同性,使更多暴力情形得以有效规制,在证据标准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生命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壹款明确,生命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存在较大可能性,比一般民事案件中待证事实需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更低。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在李某申请生命安全保护令案中,李某提供了受伤相片、报警电话记录,而听证进程中李某老公对李某的受伤相片解释称是其自己摔倒所致,该解释不具有说服力,人民法院结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情况,认定李某遭受老公家庭暴力存在较大可能性并签发生命安全保护令,充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最高法也借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假如存在家庭暴力情况,要及时保存相片等证据,第壹时间报警,相关证据将作为人民法院签发生命安全保护令的重要依据。
在申请主体方面,考量到恋爱、同居等关系中发生的暴力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第叁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贰十九条专门就恋爱、交友或终止恋爱关系、离婚后,纠缠、骚扰妇女的表现明确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生命安全保护令。
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个这样的案件。在林某申请生命安全保护令案中,人民法院对赵某在恋爱结束后骚扰、跟踪林某的表现依法签发生命安全保护令,使家庭成员以外的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得以通过合法途径得到有效规制。
另外,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人的身体、心理发生直接伤害,人民法院需要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坚持以人民为方向,依法保护好特殊群体利益。如在陈某申请生命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充分考虑陈某已年逾七旬的客观情况,在收到申请后主动向属地派出所调取报警记录等材料,使陈某免于遭受奔走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