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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杭州瑜瑶、深圳汇盛等私募机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 证券合规周报-第108、109期-
浏览次数:【306】  发布日期:2023-11-29 14:03:24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证监会】 【证券公司】 【立案调查】 【私募机构
 

监管要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规范研发人员、研发投入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核查工作

  11月24日,为规范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核查工作,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此前,《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等规则,规定了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的指标要求或披露要求。在前述规则基础上上,11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了《适用指引9号》,即日起在沪深交易所各板块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券公司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及服务机构间对账数据接口》金融领域标准

  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券公司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及服务机构间对账数据接口》金融领域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及服务机构间对账数据接口》金融领域标准规范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参与证交所交易”交易模式下数据发送方与数据应用方的数据接口,对数据交互时的元素类型和消息提出了统一要求。标准的发布实施,有益于解决证券公司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及服务机构间对账数据接口不统一、数据释义不明确、数据处理手工操作复杂、数据交换流程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可有效提高对账数据解析的准确性和传输效率,增进提升产品管理能力。下一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继续推进资本市场信息化建设,着力做好基础标准制定工作,增进信息交换领域标准研制,不断夯实科技监管基础。

  中证协在全国推广境外证券专业人才从业特别程序

  11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境外证券专业人才从业特别程序有关安排的公告》,在全国推广境外证券专业人才从业特别程序。《通知》明确了境外证券专业人才从业的有关程序安排。具有境内工作居留证件,被境内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评级公司所聘用,具有(包含最近三年曾经具有)与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证券执业资格,且在境外未曾受到金融、证券监管职能部门处罚的境外证券专业人才,可以通过其所在公司根据特别程序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执业登记,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通知》要求境外证券专业人才所在公司应当确保相关专业人才符合有关条件,并对其境外执业资格、从业经历等的可靠性承担核查责任。

监管动态

  上市公司

   金通灵 (300091.SZ):信披违规,收到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11月20日, 金通灵 公告,公司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非法一案,已由江苏证监局调查完毕。经查明,2017年至2022年, 金通灵 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31.35%、101.55%、5774.38%、11.83%,造成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等处罚决定;对当时担任老总、副老总兼总经理季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等。

   中国医药 (600056.SH):诉讼未及时信披,收警示函

  11月15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我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当时担任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收到子公司河北通用医药有限公司相关案件立案通知及传票,当时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诉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超过10%,已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21年4月14日才对累计诉讼和仲裁情况一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叁十条第贰款第十项、《上海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1.1.1条、11.1.2条的规定。刘清源作为当时担任董事会秘书,未能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叁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公司及刘清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ST信通 (600289.SH):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警示函

  11月20日,黑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王文锋、袁义祥、曹星、戚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2年2月至8月期间,亿阳信通在没有真实业务背景的情景下,向沈阳兆启科技有限公司、丹东绿水农牧有限公司累计划转4960万元人民币,上述资金最终被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锋控制的企业使用,至2023年4月才全部予以归还,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察管理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第贰十三条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亿阳信通、王文锋、袁义祥、曹星、戚勇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海希通讯(831305.BJ):子公司收入确认不符合规定,收警示函

  11月15日,上海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公司控股子公司LogoTek Gesellschaft für Informationstechnologie mbH 2022年部分项目按产出法的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履约进度仅依据管理层与客户的口头沟通,且未能提供全部发货通知书及运单等,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二条第壹款的规定。

  2.公司因存在跨期计提年终奖的情形,造成公司2021年至2023年一季度相关成本、费用确认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叁条第壹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叁项的规定,现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鸿博股份 (002229.SZ):存3宗财务问题,老总等3名高管收警示函

  11月17日,福建证监局发布《关于对 鸿博股份 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福建证监局发现 鸿博股份 有限公司存在如下问题:一、对外投资事项列报错误;二、将业务相关违约金错误计入营业收入;三、错误适用总额法确认印刷业务收入。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 鸿博股份 及毛伟、黎红雷、浦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超卓航科 (688237.SH):涉嫌私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被警示

  11月17日晚, 超卓航科 发布公告称,当天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侦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私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非法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侦查。

  经湖北证监局调查,2023年3月30日, 超卓航科 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6000万元存入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其中5995万元在未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情景下被作为相关票据的保障金,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

  湖北证监局认为,李光平作为公司老总兼财务总监、李羿含作为公司总经理、王诗文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该局决定对 超卓航科 、李光平、李羿含、王诗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公司

   财通证券 (601108.SH):从事债券承销和受托管理业务进程中未勤勉尽责,被责令改正

  11月15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 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公司在从事债券承销和受托管理业务进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对业务人员行为进行有效管理,未对业务风险实施有效管控,未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监督义务,存在部分文件及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申港证券:员工无证直播荐股,收警示函

  11月15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员工赵威震在未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景下,通过你公司开设的直播账号,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并且在直播进程中存在推荐个股的表现,反映公司对员工从业资格、执业行为管理不到位。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叁十一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叁十二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叁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申万宏源 西部证券 :员工无证销售基金,收警示函

  11月21日,新疆证监局发布《关于对 申万宏源 西部证券 有限公司石河子北四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 申万宏源 西部证券 有限公司石河子北四路证券营业部存在向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员工下达基金及公募基金投顾产品销售任务的情形,并将无基金从业资格人员的基金销售关系及后续销售业绩提成下挂至其它营销人员名下。

  根据相关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基金/投资公司

  重庆义渡: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被监管谈话

  11月14日,重庆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重庆义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查,重庆证监局发现公司管理的产品募集完后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且存在产品以管理私募基金名义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业务的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私募新规》)第四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叁十三条、《私募新规》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中民联创: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存两项违规,被责令改正

  11月14日,河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河南中民联 创投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进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控股股东、老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二是未根据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的有关信息。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叁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杭州瑜瑶、深圳汇盛等私募机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侦查

  11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最近,北京华软 新动力 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爆发投资潜在风险后,社会高度关注。

  初步判断,有关人员控制杭州瑜瑶、深圳汇盛等许多家机构,多层嵌套投资,存在夸大宣传、报送虚假信息、违规信披等情形,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表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立案侦查,从严处理非法行为。另记者了解到,公安机关已经介入,控制涉案人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做好沟通衔接,积极稳妥推进风险处置。下一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进一步增进行业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成都照月: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三项违规,被责令改正

  11月25日,四川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成都照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进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建立完善的基金投资决策制度,未落实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申报制度,现有办公场所与员工规模不相配且部分员工长期未在公司办公,对员工交易时段行为缺乏有效管控,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二是管理人实缴资本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填报更新。三是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根据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恒泰华盛:未留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相关资料等,收警示函

  11月14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恒泰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募集的私募基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弘源互联投资合伙公司(有限合伙),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是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华盛国海创赢6号基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弘享汇赢投资合伙公司(有限合伙),存在基金风险等级与部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相配的情形。

  三是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华盛国海创赢6号基金,未留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相关资料。

  四是公司未按恒泰华盛汇赢一号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及恒泰华盛汇赢二号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

  依据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豪世资管:未按合同约定开展投资,收警示函

  11月22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豪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魏宗谦、侯亮、钟兆繁、蒋眉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深圳豪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未按豪世资本寅坤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豪世资本卯坤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约约定开展投资,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

  依据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豪世资本、魏宗谦、侯亮、钟兆繁、蒋眉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润石资管: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披,收警示函

  11月22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润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根据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贰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叁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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