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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泰】涉嫌虚增年末存货、营收等致财报存虚假记载 - 金力泰收深交所关注函
浏览次数:【423】  发布日期:2023-12-6 12:03:38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金力泰】 【企业会计准则】 【2021】 【关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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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12月6日向 金力泰 下发关注函,2023年12月5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3〕28号)。告知书显示,2020年5月,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上海 金力泰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由其参与浙江运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主导的虚构“黄金贸易业务”。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 金力泰 实业与下游客户累计订立41份黄金销售合同,合同金额总计15.09亿元;相对应, 金力泰 实业与浙江运发等上游供货商订立41份黄金采购合同,合同金额总计14.85亿元人民币。贸易标的为1KG/个、Au9999的定制金条。上述业务以贸易为名,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 金力泰 实业与上游供货商、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上下游实际均由浙江运发指定,相关物流、资金形成闭环, 金力泰 实业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赚取资金使用费。

  公司未披露参与“黄金贸易业务”的实际情况,将上述“黄金贸易业务”涉及的相关黄金制品计入存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第叁条、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涉嫌虚增2021年末存货25,798.96万元人民币,占2021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8.32%,造成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将上述业务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六条关于企业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进行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第壹款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涉嫌虚增2022年第壹季度营业收入1,038.99万元人民币,占2022年第壹季度营业收入的6.11%,造成2022年第壹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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