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中级人民法院官微消息,12月11日, 银川市 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殷学儒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4年春节至2023年2月,被告人殷学儒在担任 固原市 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宁夏回族自治区 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宁夏回族自治区 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及其职权、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通过给相关单位、企业主要责任人打招呼,为宁夏然尔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及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项目审批、工程建设款拨付等事项上赚取利益,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合计1453.6523万元。
银川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学儒身为国家职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453.6523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赚取利益,数目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银川市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学儒犯受贿罪的事实明白,证据的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殷学儒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涉案款物部分已追回。依法判决被告人殷学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人民币,追缴违法所得及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