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交所的监察管理工作函,可能问出了 合盛硅业 (603260.SH)的案中案。
最近, 合盛硅业 披露的监察管理函回复,却不经意“自曝”出公司上市时就存在信息披露不合规的情景。
30天前,上海证交所对 合盛硅业 下发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核对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高管持股等重大信息。
这份监管函事出原公司董秘方红承与老总罗立国的股权纠纷。方红承举报罗立国以搬迁上市企业要挟 嘉兴市 领导干预司法。直到今天,方红承涉嫌非国家职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一案,相关部门及司法机关尚未作出最终结论。
最近, 合盛硅业 披露了针对上海证交所监管函的回应公告,就 股权激励 纠纷和“水解油”的问题进行了正式回复,并详细说明了2015年公司设计 股权激励 的过程和细节。
第壹财经记者了解到, 合盛硅业 公告的上市前 股权激励 安排细节,没有披露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意味着,这份耗费30天时间才出炉的回应函,揭开了一项重要细节:2017年 合盛硅业 上市时,就已经存在信息披露合规问题。
有保荐代表人对第壹财经记者表示,甭管是核准制还是注册制,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从这个视角而言, 合盛硅业 存在招股书信披不合规。”该保荐代表人说。
截至12月12日收盘, 合盛硅业 股票价格报收47.86元,今年以来累计下跌41.68%,大幅跑输大盘。
合盛硅业 涉嫌上市时信披不合规
此前, 合盛硅业 的“举报门”引起监管高度关注,上海证交所下发的监察管理函要求公司自查 股权激励 协议及股权代持的相关投诉是否属于事实,核对IPO以来董监高的持股情况,相关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高管持股等重大信息,并就核对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2015年12月22日, 合盛硅业 报送招股书(申报稿),2016年1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预先披露了申报信息。
第壹财经记者查询了 合盛硅业 递交的招股书申报稿、注册稿,其中关于 股权激励 的部分,都没有提到罗立国和方红承签订了 股权激励 协议。直到上海证交所逼问,公司才“泄露”出6年前双方之间的抽屉协议的详细情况。
对于上市前的 股权激励 安排, 合盛硅业 在回复上海证交所时称,2015年9月,公司结合上市筹备情况,通过宁波英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启恒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新疆启恒”),下称“宁波英融”)等三家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引入员工持股。持股平台共与57名员工签订相关 股权激励 协议,通过间接方式实施 股权激励 。
其中,2017年,罗立国为了鼓励方红承能够长期服务公司,给予附条件的激励,双方形式上签署 股权转让 协议,但方红承实际没有支付过对价,相关股权也未过户(即所谓的“代持”)。
《 股权转让 协议》中明确:“乙方(方红承)自愿承诺自2017年1月1日起全职勤勉服务于甲方(罗立国)实际控制的企业至少五年,且服务期间遵守甲方实际控制的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实际控制的企业一切机密,不以任何方式或手段直接或通过他人间接损害甲方实际控制的企业的利益,不从事与甲方实际控制的企业的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同业竞争活动。违反本条之约定者,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设定了5年服务期,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不与 合盛硅业 同业竞争的激励条件,约定“甲方将其所持有的新疆启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合盛硅业 股份有限公司126.11万股的股权以每股3.17元转让给乙方”,方红承未支付相应对价。
记者查询 合盛硅业 的《第壹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全文涉及“ 股权转让 协议”合计25处,未出现有关于罗立国与方红承或是宁波英融(或是新疆启恒)的 股权转让 信息,公司发生2017年份的 股权转让 事项,仅包含新型建材与西藏德勤签订《 股权转让 协议》。
因此,从招股书与回复函内容可见, 合盛硅业 关于罗立国与方红承签订 股权转让 协议事项,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情景。
合盛硅业 2017年在沪市主板上市时,A股是核准制时代,高管 股权激励 是否是务必披露的内容?接受记者采访的某头部券商保荐代表人表示,重大事项披露与注册制还是核准制无关, 合盛硅业 的这种情景就是信披不合规。“注册制是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披露面向投资者导向,以简明有效的形式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所需的充分信息。核准制时候,监管也会问询 股权激励 的情景。其实,但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前述保荐代表人说。
合盛硅业 的回应公告,证实了双发的确存在 股权激励 协议,印证了方红承家属发布的部分举报信中的内容,但信中关于“罗立国要挟 嘉兴市 政府”等信息的可靠性,目前尚无法证实。
上市公司还在公告中,对为何拒绝兑付方红承 股权激励 股份的原因作出了解释。2018年12月11日, 合盛硅业 发布公告称方红承离职,辞去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当年在 合盛硅业 获取的年薪(税前)为37.85万元人民币,公告未提及具体离职原因。方红承此之前,双方于2017年12月14日协议兑现26.11万股收益。
合盛硅业 本次回函称,方红承不足两年即从公司离职,且公司经自查发现其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犯法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罗立国认为方红承不满足激励条件。
同时, 合盛硅业 称,公司 股权激励 协议中约定:“员工取得激励股权基于员工与 合盛硅业 或其子公司的聘用关系,自愿承诺自激励行为完成后应全职勤勉服务于公司及其关联方至少五年(因病、伤、亡、退休等原因不能在公司继续工作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者除外),且服务期间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保守公司一切机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直接或通过他人间接损害公司利益,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同业竞争活动,违反本条之约定者,公司有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017年10月 合盛硅业 上市,大部分员工遵守了 股权激励 协议约定,持股平台根据协议约定兑现收益;少量员工仅未满足服务期要求而提前离职,持股平台经协商按实际服务期限占比兑现收益。截至公告日,这两类人合计52名。
方红承属于剩余的5名员工。这5人与宁波英融、 合盛硅业 就 股权激励 的 利润事项发生分歧。其中,除方红承外的4人因提前离职,与宁波英融就退出方案未达成一致,故先后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前该4人的 股权激励 诉讼均已履行完毕。
宁波英融认为方红承违反了不损害公司利益、不与公司同业竞争的基本条件,不符合享受激励的前提,不应予以兑现。
但辞职后的方红承要求确认全部股份归其所有。根据2022年2月23日,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杭仲02裁字第155号《判决书》,不支持方红承要求确认股份归其所有的要求,因方红承违约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判决解除双方协议;酌情根据实际服务时间判决方红承享有40%(1,261,100股*40%-261,100股得243,340股,201年7月 合盛硅业 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转增资本,每股转增0.4股后得340,676股)的权益:要求罗立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扣税后支付给方红承,如未减持则以相应金额补偿。
根据 合盛硅业 最新收盘价47.86元计算,方红承的34.0676万股市值约为1630万元。目前上述判决处于执行阶段,罗立国已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判决申请,法院尚在审查之中。
根据前次公告及举报信,2022年11月, 合盛硅业 公告称,公司自查方红承因涉嫌职务侵占已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所涉犯罪表现发生在公司任职期间。
方红承涉嫌非国家职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原计划于2023年11月13日在平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方红承家属已经对平湖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要求将此案移送到嘉兴以外的法院去审理,原定开庭日一直都在进行庭前会议。直到今天,尚未有任何该案开庭的信息公示。
股份代持“抽屉协议”系矛盾根源?
第壹财经11月14日刊发的《 合盛硅业 “举报门”庭前胶着,方红承屡次被告又被撤诉有何隐情》指出,罗立国与方红承屡次对簿公堂的矛盾根源是 股权激励 兑付。随着上市公司发布回函公告目前来看,双方的“抽屉协议”或许才是矛盾的根本。
合盛硅业 的招股书没有披露罗立国与方红承的股份转让协议,那么,本次回复公告之前,这部分信息就不属于公开信息,除了当事人,监管、投资者均不得而知。
“股权代持”一直是A股新股市场的高频词汇,又称股份代持、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股份代持的危险主要源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不一样,隐名股东虽然向公司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股份却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代持双方极有可能发生争议和纠纷。
某证券业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司法相关解释,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是有效的。“当事人(发行人)设立股权代持可能是出于规避或降低某些风险的目的。”实际情况中,股权代持本身还是有潜在风险的,过往很多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因为股权代持引发的,诸如名义股东股权抵押风险、无法光明磊落履行股东权力、受名义股东的纠纷或负债的牵连...。“上述律师对记者表示,”招股书充分披露的股份代持,和未披露的股份代持,完全是两种情况。没有披露不是公开信息,风险出现时,各方容易 造成互相推诿、甩锅的情形。
其实,宁波英融作为 合盛硅业 的员工持股主体,在公司IPO时就被监管关注到过。第壹财经记者了解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6月16日披露的《 合盛硅业 股份有限公司第壹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下称“反馈意见”)中审核的首个问题就是关于宁波英融发展、变更的详细情况。
反馈意见显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规范性问题要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所有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表现,保荐机构、其它中介机构及责任人、职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但由于是核准制,IPO问询回复内容为非公开信息,无法查询到 合盛硅业 的回应。
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自实行以来,交易所对股权代持的审核越来越严格、细致,通常要求拟IPO企业申报清理股权代持,交叉持股,对赌协议等股权不稳定的因素,几乎每家拟上市公司都会被问询股权代持事项,并详细说明穿透股权后的最终主体的情景。从当前IPO审核要求来看,股权代持问题务必在上市之前清理完毕。
需要强调的是,若经监管查实, 合盛硅业 的确在上市时就存在信息披露不合规的问题,那么 中信证券 (600030.SH)作为保荐机构,是否有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