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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举报欺诈骗保最高奖励20万元!明年1月1日实施
浏览次数:【857】  发布日期:2023-12-12 20:26:25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医疗保障】 【违法违规】 【举报人】 【欺诈骗保
 

  记者从 广东省 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获悉,《 广东省 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 财政厅关于欺诈诈骗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24年1月1日实施,举报欺诈骗保,最高奖励20万元。

  最高奖励20万元人民币,最低很多于200元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引导群众和社会各方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共同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广东省 医保局、省财政厅制定出台该《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根据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奖励金额由10万提升至 20万元人民币,最低奖励金额很多于200 元。

  一级奖励: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详细非法事实、线索及有效证据,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非法事实基本相符;给予案值金额3%的奖励;按此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奖励。

  二级奖励:提供被举报对象的非法事实、线索及部分有效证据,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非法事实基本相符;给予案值金额2%的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级奖励:提供被举报对象的非法事实或线索,及部分有效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非法事实基本相符。给予案值金额1%的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

  多人、屡次举报如何奖励?

  《实施细则》规定,举报人就同一非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多处、屡次举报的,由调查处理地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奖励,奖励不重复发放;两名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视同为同一举报人发放奖励,按一名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推选一名代表领取奖励,联名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给予奖励的条件是啥?

  《实施细则》规定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非法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2.举报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3.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事实,被举报行为已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4.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5.其它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

  什么情况不能给予奖励?

  《实施细则》规定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1.举报人为医疗保障部门职员或受医疗保障部门委托履行基金监管职责的第叁方机构职员;2.非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人主动供述我及其同案人员的非法事实,或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它非法行为;3.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取消举报;4.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5.举报前,相关非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已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定程序;6.其它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

  奖金由哪里发放?

  《实施细则》规定举报奖励由对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放。举报由两个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分别就本部门查实部分负责进行奖励。调查和处理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不一样的,由作出处理的部门负责进行奖励。

  社会监督员举报是否能够获得奖励?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和新闻媒体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对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参保人员等进行广泛深入监督。《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社会监督。从目前规定看,社会监督员举报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其举报如符合领取奖励条件的应予奖励。

  《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是啥?

  适用的事项。自然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在我省涉嫌非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于事实应予奖励的,适用该细则。

  适用的钱财范围。该《实施细则》所称医疗保障基金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参照执行的情形。一是非法使用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看病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的举报奖励,参照细则执行。二是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等组织开展举报处理工作的,参照细则落实奖励。三是上级部门交办、转办或其它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非法行为线索,初始来源为举报的,参照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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